----------------------------------------问题补充:--------------------------------------------------
因上述咨询内容有遗漏,上述咨询内容作废,以此文为准。 咨询人认为,琼X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文莱华侨林某花颁发“惠X楼”项下的42号土地证有误,于2013年3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审庭时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委托代理人(本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出示一份2012年12月6月签署,并办理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其权限是受托人有权管理涉案房屋并参与因涉案房屋引起的一切诉讼活动。咨询人当庭针对该《授权委托书》提异议:1、第三人既超过一年才提交《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给法院严重超期。2、林某花(咨询人亲伯母)于2014年2月23日在文莱国死亡,其儿子己返回咨询人的老家办理丧事。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故意隐瞒此一事实,并经审判长许可当庭发表《代理词》,代己死亡的第三人作主张并出示一份《第三人购房换地协议》,虽然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均死亡,当事人签名,真假难辩,鬼才知道。但其内容不真实。涉嫌作伪证。3、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手中的《授权委托书》已失效。基于上述理由,咨询人主张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无资格参加本次庭审活动,故咨询人当庭提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坐在旁听席上旁听的建议,审判长不采纳原告(咨询人)的意见并告知原告可以保留意见。原告纳闷,如此涉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授权委托书》在该次庭审中是否失效?恳请赐教!谢谢! 关于咨询人拒收本案第三人超过一年才提交《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咨询人的原因。1、咨询人调查得知,第三人妥收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后至今不退回《送达回证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的情形。原告有权拒收由法院庭前及当庭转交的《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一般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协助被告的义务,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其他人没有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资格。就本案庭审而言,第三人所举证据是被告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取得的证据,而该证据又必须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的,那么,该证据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即使该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证据。鉴于该案诉讼是否中止只能由法院作决定。
发布者:惠琼SQR工作室 2014-05-30 状态:已解决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