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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涉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授权委托书是否失效?

 05-30 16:06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5)
咨询人认为,琼X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文莱华侨林某花颁发“惠X楼”项下的42号土地证有误,于2013年3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审庭时第三委托代理人出示一份2012年12月6月签署,并办理公证、认证授理委托书,其权限是受托人有权管权涉案房并参与因涉案房屋引起的一切诉讼活动。咨询人以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无资格参加本次庭审为理由提出异议,如此涉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授权委托书在该次庭审中是否失效?恳请赐教!谢谢!
问题补充:
因上述咨询内容有遗漏,上述咨询内容作废,以此文为准。
咨询人认为,琼X市人民政府给第三人文莱华侨林某花颁发“惠X楼”项下的42号土地证有误,于2013年3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开庭审理。审庭时涉外诉讼第三人林某花委托代理人(本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出示一份2012年12月6月签署,并办理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其权限是受托人有权管理涉案房屋并参与因涉案房屋引起的一切诉讼活动。咨询人当庭针对该《授权委托书》提异议:1、第三人既超过一年才提交《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给法院严重超期。2、林某花(咨询人亲伯母)于2014年2月23日在文莱国死亡,其儿子己返回咨询人的老家办理丧事。但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故意隐瞒此一事实,并经审判长许可当庭发表《代理词》,代己死亡的第三人作主张并出示一份《第三人购房换地协议》,虽然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均死亡,当事人签名,真假难辩,鬼才知道。但其内容不真实。涉嫌作伪证。3、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手中的《授权委托书》已失效。基于上述理由,咨询人主张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无资格参加本次庭审活动,故咨询人当庭提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只能坐在旁听席上旁听的建议,审判长不采纳原告(咨询人)的意见并告知原告可以保留意见。原告纳闷,如此涉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授权委托书》在该次庭审中是否失效?恳请赐教!谢谢!
关于咨询人拒收本案第三人超过一年才提交《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咨询人的原因。1、咨询人调查得知,第三人妥收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后至今不退回《送达回证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的情形。原告有权拒收由法院庭前及当庭转交的《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2、一般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协助被告的义务,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其他人没有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资格。就本案庭审而言,第三人所举证据是被告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取得的证据,而该证据又必须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的,那么,该证据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即使该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证据。鉴于该案诉讼是否中止只能由法院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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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5月30日 18时23分
1、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交答辩意见,对于不存在期限的问题;2、为了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只要是在辩论终结前提交证据,法院一般都是许可的;3、委托人死亡,代理合同终止,代理人无权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中止审理案件的审理,等待或者通知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恢复审理;4、如果一审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2日开庭审理时,当事人死亡,法院知道继续审理,该审理没有法律效力;5、当事人和法院都不知道第三人开庭前死亡,(也没有证据证明代理人知道死亡不通知法庭)此次审理效力待定,如果继承人认可,此次审理有效,不认可应该重新审理。6、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其权限是受托人有权管理涉案房屋并参与因涉案房屋引起的一切诉讼活动的委托合法有效,可以参加庭审,发表意见,但是没有特别授权,所以不能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请求,不能上诉。
我的补充: 2014-05-30 18:25
1、1、当事人可以在开庭时提交答辩意见,所以不存在期限的问题。
追问:

徐律师:
您好!感谢您及刘志勇律师多次针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作深刻的分析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第三人《授权委托书》有效及视其内容判别属于非特别授权代理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咨询人认同,但关于行政诉讼被告型第三人举证不存在期限问题,咨询人不赞同,理由是被告型第三人举证期限同被告。该院行政庭通过邮寄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载明: “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各五份” 。虽然涉处第三人无视中国法院这一期限规定,故意不予理睬,至今历时410天尚未退回《送达回证 》。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的情形。针对第三人历时超过一年未退回《参加诉讼通知书》的《送达回证 》这一违法行为,法院有足够的理由拒收超过一年后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况且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其他人没有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资格。就本案庭审而言,第三人所举证据是被告在作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取得的证据,而该证据又必须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的,那么,该证据依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即使该证据确实充分,也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正确的证据。显见,民事诉讼不存在第三人举证超期问题。但行政诉讼存在第三人举证超期问题。您赞同咨询人这观点吗?恳请赐教!谢谢!

回答:

1、当事人故意不予理睬答辩意见的期限,是当事人的权力,不是什么错误;2、我赞同你的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不论是民事、行政诉讼举证都有期限,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第七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追问:

您好!感谢您对咨询人的追问不厌其烦的认真作答。不过针对您的上述回答1、(当事人故意不予理睬答辩意见的期限,是当事人的权力,不是什么错误;)咨询人还是不明白,a、被告型第三人妥收一审法院行政庭通过邮寄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明知举证期限为10日,故意不予理睬,未见以何种延期举证的理由告知法院,甚至超过一年尚未将《送达回证》退回该法院,如此应诉行为也是第三人的权利吗?b、法院为了迁就涉外诉讼第三人这种应诉行为拖延超过一年才开庭审理该案合法吗?c、该案第三人既超过一年才在开庭前提交《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给法院,法院接收后转交给原告(咨询人)合法吗?最后追问,恳请释疑!谢谢!

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在规定的期间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不退回送达回证,也不是什么违法行为;2、法院不按期审理违法,可以投诉举报催促;3、第三人既超过一年才在开庭前提交《第三人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给法院,法院接收后超过五日才转交给原告违法;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本次咨询5位律师的关注,特别是徐律师针对咨询人的多次追问耐心释疑,让咨询人知彼知己,在本案第二次庭庭审中掌握主动权。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5-30 16:39
可以委托我们帮你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4-05-30 16:55
庭审时提出异议,法官接受异议中止审理了吗?你是指第三方无权参加诉讼,还是第三方的代理律师无权参加诉讼?
回复时间: 2014-05-30 16:59
你好,要看该文件和本案关系怎样。
回复时间: 2014-05-30 17:30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首先,你由于这个诉讼在本网站多次咨询,所以对你的问题稍微有个大概的了解,希望你的诉讼有个较为满意的结果;
    2、其次,对于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不管其何时委托,只要是是特别授权,那么该律师针对该房屋上的诉讼就有权参与诉讼;
    3、但是,如果对方委托的律师的资格问题你可以提出异议,与本案如果没有关联就可以提出异议,待你提出异议法庭就应当做出相应的回答及处理;
    本律师对你被侵权的事情较为同情,但是建议不要多次与法院直接对立,法院应当是一个中立的一方,你可以将各方面的证据指向的诉讼相对方的无理由等情况全部展现在法庭上,而且现在的判决书都需要公布到网络上,因此,法院也不能极端的完全偏袒一方而打压另一方,这样的就会引起广大人民的不满,以及上级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的督促,因此,建议你在收集到证据的同时,积极配合法院查明事实,并请求法院公证进行裁判。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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