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江世富 2010-11-28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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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
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即自知情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但因为始终向有关行政部门上访待答之中,因而影响了时限。请问可否按除外条例处理不影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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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
发布者:190935553 2009-07-0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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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律师同志:
我有个亲戚不服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向被告某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送达副本后二个月零二十八天才开庭,在法庭上,针对这一问题被告只说一句承办人员收到副本后出差开会去了,回来后工作忙,导致未提供,现在我们提供...
发布者:skj1068 2010-07-23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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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个亲戚不服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向被告某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送达副本后二个月零二十八天才开庭,在法庭上,针对这一问题被告只说一句承办人员收到副本后出差开会去了,回来后工作忙,导致未提供,现在我...
发布者:skj1068 2010-07-27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
行政诉讼
我是一名森林警察。2003年已开除公安队伍为由。没有任何手续开的是公安局工勤工资,,实际上我仍是警察。在网。。在册。在岗。工资表以警察的工资做。。两份表。开到手里却是工勤的工资。。工勤工资表一个月少开将近8百。。2010森林警察改为公务员。公安局党委胁迫我写分保证内容是。不要2003到现在的少开的工资。同意就给推公务员,我没办法只得同意。我立过3等功。还有功伤。现年57岁。我要找回这些年工资的差价。是否合理合法。。司法部门这样做合法吗。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发布者:HeS5112 2010-11-06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一审行政诉讼第三上诉
政府房改办1985划一地给A,A1995年办到土地使用证,1996年B与A争继承权后,政府房改办又改划该地给B,叫B办理房产公证,但B一直未办,但A的证件一直未被作废,去年A有证转让该地给我,我已办清土地证过户变更手续。B起诉政府将该地错误登记给我,一审判B胜诉,并作废我的土地证。请教我作为第三人现该如何呢?
发布者:陈土康 2010-11-10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急 有关人事关系的行政诉讼
我是2000年通过考试,考上了辽宁省一村一名大学生。当时的文件是三年后考核合格再办理录用手续,但一直到2009年11月份,当地政府出台了一个考试实施细则(没有公章,也不是文件的形式),考上了40人,这40人是事业单位“顶岗待编”人员(实际我们当地事业单位已经超编4000多人),没考上的就回家。如果想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这种情况有没有诉讼时效?有的话是多长时间?
发布者:sh16 2010-11-11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诉讼 寻求律师代理
本人今年8月对XX区地税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该局发出的<契税核定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北京市地税局一份政策法规.提出申请其内容.文号.有效期.
该地税局8月30答复.该文件要求本人去北京地税局查询.(不服决定可3个月内提起诉讼)。本人不服从XX区地税的的答复.准备于11月30日以前.对该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局公开其引用的北京地税局文件内容.文号.有效期.特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协助完成诉讼。
发布者:刘俊杰 2010-11-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行政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行为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请问.房屋登记时手续是冒名顶替死了的人签名.除了死人和买房人就是房产局登记.没有任何人在手续上有关系.操纵的人是幽灵.和什么人去解决民事争议啊?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撤销啊?
发布者:sqT8100 2010-11-2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行政诉讼行为
第八条 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请问.房屋登记时手续是冒名顶替死了的人签名.除了死人和买房人就是房产局登记.没有任何人在手续上有关系.操纵的人是幽灵.和什么人去解决民事争议啊?为什么不可以直接撤销啊?
发布者:Ytk8907 2010-11-24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行政诉讼的时限咨询
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时限,“即自知情日起的三个月内起诉”,但因为始终向有关行政部门上访待答之中,因而影响了时限。请问可否按除外条例处理不影响起诉
发布者:江世富 2010-11-28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