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我在一家国企做高管,在公司一直表现较好,合同期为三年,2014年6月5日公司突然发了一封邮件称“因业务调整,已停掉我的社保、公积金,6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请做好离职手续。我回复邮件咨询依据他们依据是法律哪一条解除的?,公司没有回复却立即停掉了我所有的公司电子系统。 6月6日送来解除协议,我不同意签,后一直继续上班,开始老大还口头分配任务给我,只是收集资料,但都是无法留下证据的工作,后公司不再分派工作。 7月份发工资时,我发现公司没有发放我6月8日以后的工资。 8月18日,我坚持不了了,公司在之前停掉我的邮件、办公系统后,又趁下班搬走了我的电脑,8月18日,我的饭卡也不能使用了,虽然每天上下班打卡功能还是有的,但这种“干熬”在日子,就是经济精神逼迫,后我不得不离职提出了劳动仲裁。 要求: 一、公司支付我6月9日-8月18日的工资,并缴纳期间的社保, 二、到8月18日我已在公司服务2年零1个月(2012.7.10入职),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即5个月工资; 三、要求支付我剩余的年假工资。 现仲裁败诉,我咨询了律师,回答不乐观。我有几点不明白: 1、 请问员工通过打卡机考勤,打卡记录根本不是员工可以无法接触到的,我怎么提供?公司据不提供我6月9日-8月18日的打卡记录,一直坚称我的最后一天是6月8日,这个举证责任该是我的吗?那种情况下公司怎么轻易给我留下有证据的工作? (证据A、开始我没想到,直到8月18日上班前,我突然想到可以拍张打卡记录的图片,上面有公司的打卡机、我的工牌号、日期等显示 证据B、 我7月归还公司试用机的文件原件-公司生产手机的,有公司员工签名) 结果是,仲裁,都没有采纳,说我举证不利,A与本案无关联性;B没有盖章,仲裁认定我的最后日期是公司提供的6月8日。 2-重点 咨询了律师,说不会认定为违法解除,虽然公司形成了违法解除的所有事实把我逼走了,但走的动作时我自己做出来的,这就是公司开始算计好的法律漏洞,这样就可以单倍赔偿,呵呵我说公司怎么那么淡定了,我多次要求调解,都未果。 3、 我有两份录音,与人事部的两个人沟通年假情况,里面可以显示我在公司2013+2014的剩余年假共计12天未休,可是仲裁中,公司却不承认我每年有10天年假啦,称只有五天,请问,我提供人才市场档案里的聘干表中,证明我是2002年参加工作的,不是证据吗?(因为刚毕业时,在内地参加工作,那时的公司不给购买社保、也不给存档)。 我有点法律知识背景,早年做过人事工作,仲裁时,我坚持自己代理,我描述了一个真实的事实,仲裁时我希望法律还我一个公正,对方律师除了6月8日前的考勤记录,就没什么证据的,一味“不予认可”,律师谎话连篇的说,是我自己于6月8日离职的,说公司从未发过我提出那封解除合同的邮件,说我以往绩效不好,靠,老子给他们做牛做马了两年,去年两次考核分别是A与B,。。。。请问可以在法庭加入测谎仪器吗?。。。。仲裁真的“好专业”,最后的结论是个嚯稀泥的做法,双方均不能对解除原因举证,视为协商一致解除。
发布者:xiaozhu_511 2014-09-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