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的小儿,在2013年12月30日,在放高利贷的人的胁迫下,写下了1张30万元的借条,借款的原因要开公司,缺钱,所以要借高利贷。借条上注明是转账,并在转账小票上签上名,但没有写收条。
实际上转账的前天,高利贷的人预约银行,转账后,要提现金的,到了转账那天,转账后,放高利贷的人,让我朋友的小儿把现金提出,然后在银行门口外较隐蔽的地方交给了放高得贷的人。
过了一段时间,放高利贷的人上诉法院,让我朋友的小儿还钱30万,法院根据借条判决我朋友的小儿,还30万元给对方。
我朋友的小儿,在法庭上申诉,这是假的,我没拿一分钱。
但法院还是认定我朋友的小儿应该还30万给对方。
实际上,我这朋友的小儿,那时已经给放高利贷的人,逼的离家出走,包括给小儿的母亲赶出家门,流落在外,睡马路,睡宾馆的大厅及睡在网吧里,那里是一个想开公司的人。
何况,2013.12.30借钱,马上要过元旦上小长假了,怎么可能把转账的30万元提现出来,整天放在背在肩上啊,这个这么不正常的情况,法院是否应该调查清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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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了,要有证人证实,朋友的小儿,确实无居住地?流落在外?
发布者:丁森祥 2015-04-1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