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我在96年8月在工商银行的典当行买了一所抵押的房子。没有通过法院,原房主当时在外地,不准备赎回房了了。口头(没有签字)同意典当行出卖了。我则在拿到时过户到我名下的房产证后,把房款交给我典当行。
事隔16年后的2010年9月,原房主向法院起诉房产局,说没有经过他的同意,私自变更他的房产证,我作为第三人。因我当时没有在意。认为房产局不会败诉,现在法院判房产局败诉,并撤消我的房产证,我准备上诉。
注:一审时我没有提供典当行给的2.5万元的购房收据(事隔16年了,早就没有了)。只有当时典当行与房管所上税时的1万元的协议。因此法官说,善意取得不能成立。
现在我已上诉:请求
理由是:1.我从典当行购买。并不知道典当行无权处理该抵押的房屋。
2.我已付了当时当地正常市场价的2.5万元房款。(该房屋当时货款为3万元,但货款人只拿走了2.5万元)
3.在96年的8月15日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拿到了房产证到现在。
证据:我已从银行调取了当时银行下帐用的定金2万元的回单.总房款2.5万元的汇款回单。以及典当行下帐用的2.5万元的传票。以上的票据的原件照片和复印件。
----------------------------------------问题补充:--------------------------------------------------
上诉请求重新判决为第三人为善意取得。并不撤销我的房产证。
发布者:qthmqg123 2011-03-0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