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在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做电话销售,2012年五月进入这家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至2015年5月,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薪资报酬,员工社保和公积金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的,在这期间李小姐的工作业绩也还不错,公司工资发放也很正常,每月10日发放基本工资,一个季度发放一次销售业绩奖金,在2014年年初公司突然说要变更公司名称,法人还是同一个人,要求员工签定了一份离职报告,由于李小姐与公司同事的劳动保护意识都不强,大家都签离职报告并与公司以新的公司名称又签订了一份新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薪资报酬,社保和公积金也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的,公司也未把劳动合同给李小姐一份,包括其他所有员工都没给,现在公司业务量在减少,还计划搬迁,变相的提高销售业绩,规定两个季度完不成业务的将被公司开除并没有任何补偿。
请问:
1、 李小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并得到补偿吗?理由是什么?以什么为依据?
2、 李小姐的工龄怎么算?
3、 李小姐可以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收入为基数补充缴纳社保与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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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没有注销,只是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老板和法人还是同一人。
发布者:nicole19820 2015-07-0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