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pxlxl8888 2015-09-25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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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中的借贷抵押合同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编号:2013112301号
出借人: 邓敏 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
借款人: 许开X 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
借款人: 刘明X 刘X 身份证号: 36XXXXXXXX 36XXXXXXXXXX
本合同双方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 伍拾万整 (大写), 500000 元(小写)。借款人以位于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XX号XX商务宾馆[注册号为3603016000071765]的36间客房经营权及客房房屋所有权 抵押给出借人(详见抵押合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2013 年 11月 23日至 2014 年 5月 22 日止,共 陆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 。利息自借款出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壹个月为一期,共分 陆 期,每期 壹万 元,第一期利息于2013 年 11 月 23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若逾期支付利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借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通知出借人,并取得出借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出借人还款的,且逾期10天以上者,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且出借人有权接收宾馆房屋所有权和宾馆经营权。
第八条 借款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上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查询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字: 邓敏 借款人签字:许开X 刘建X
借款人签字: 刘明X 刘X
签订日期:
借 款 借 据
借款人:许开X 刘明X 刘X
身份证号:360XXXXXXX 360XXXXXXX 360XXXXXXXX
贷款人:邓敏
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拾 万元 ,小写: 500000
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止,即陆个月
借款人、抵押人授权贷款人将此笔借款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帐形式直接付给以下帐户:
户名: 许开X
开户行: 中国银行
帐号: 623208650000034XXXXXXX
借款人(签字):许开X, 刘建X
质押人(签字):许开X,刘明X 刘X
贷款人(签字):邓敏
说明:
本借款借据是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借款借据是编号20131123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 押 合 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邓敏 联系电话:185XXXXXXX
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许开X 刘明X 刘X 刘建X 联系电话:139XXXXX
身份证号码:36XXXXXX 36XXXXXXX 36XXXXXXX 36XXXXXXXXX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13112301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XX号XX商务宾馆[注册号为3603016000071765]的36间客房经营权及客房房屋所有权 (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许开X,刘建X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伍拾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2、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3、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六条第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其他条款
甲方邓敏: 乙方:刘明X 刘X 许开X 刘建X
2013 年 11月 23 日
注,许开X为宾馆所有证件法律所给予认可的法人代表,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考滤到其本人有没有权利用房屋所有权抵押和认可所以合同中出现了建筑方父子两人刘明X和刘X,许开明配偶刘建X也在签字中,对方违约后依照抵押合同中第三条第一项自觉自愿的让于我方经营,我方有经营期间财务管理所有原始件和财务流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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