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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手中的借贷抵押合同

 09-25 00:25  悬赏 0  发布者:pxlxl8…… 给我留言 地区:江西-萍乡 回答:(3)
民 间 借 贷 合 同    编号:2013112301号

出借人:  邓敏           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  

借款人:  许开X         身份证号:   36XXXXXXXXXXX  

借款人:  刘明X 刘X   身份证号:     36XXXXXXXX  36XXXXXXXXXX 
本合同双方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性质:本借贷行为系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限制:本合同项下之借款人须合法使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额为人民币:     伍拾万整      (大写), 500000      元(小写)。借款人以位于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XX号XX商务宾馆[注册号为3603016000071765]的36间客房经营权及客房房屋所有权                   抵押给出借人(详见抵押合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借款自 2013 年 11月  23日至  2014 年  5月 22 日止,共 陆 个月,期限最后一天为还款日。
第五条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时间及逾期付息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    。利息自借款出借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壹个月为一期,共分  陆  期,每期 壹万  元,第一期利息于2013 年 11 月 23 日之前付清,依此类推。若逾期支付利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借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通知出借人,并取得出借人同意。提前全额还款的,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外,还应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出借人还款的,且逾期10天以上者,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且出借人有权接收宾馆房屋所有权和宾馆经营权。
第八条 借款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上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查询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所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全部承担。
第九条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担保人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签字:   邓敏             借款人签字:许开X 刘建X


借款人签字:  刘明X 刘X              

                                                 签订日期:
借 款 借 据


借款人:许开X 刘明X 刘X

身份证号:360XXXXXXX 360XXXXXXX  360XXXXXXXX

贷款人:邓敏

身份证号:360XXXXXXXXXX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伍拾    万元 ,小写:  500000     
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止,即陆个月
借款人、抵押人授权贷款人将此笔借款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帐形式直接付给以下帐户:

户名:  许开X            
开户行:  中国银行         
帐号:    623208650000034XXXXXXX              


借款人(签字):许开X,  刘建X

质押人(签字):许开X,刘明X 刘X

贷款人(签字):邓敏

说明:
本借款借据是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一经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借款借据是编号20131123号民间借贷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抵  押  合  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邓敏          联系电话:185XXXXXXX
  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许开X 刘明X 刘X 刘建X  联系电话:139XXXXX
  
身份证号码:36XXXXXX 36XXXXXXX  36XXXXXXX 36XXXXXXXXX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2013112301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萍乡市经济开发区登岸西路XX号XX商务宾馆[注册号为3603016000071765]的36间客房经营权及客房房屋所有权       (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许开X,刘建X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元人民币(大写金额)  伍拾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2、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3、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六条第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其他条款
                                                                                             
                                                                                             

甲方邓敏:                                       乙方:刘明X 刘X 许开X 刘建X

                                                               2013 年 11月 23 日
 
注,许开X为宾馆所有证件法律所给予认可的法人代表,自然人,法定代表人考滤到其本人有没有权利用房屋所有权抵押和认可所以合同中出现了建筑方父子两人刘明X和刘X,许开明配偶刘建X也在签字中,对方违约后依照抵押合同中第三条第一项自觉自愿的让于我方经营,我方有经营期间财务管理所有原始件和财务流水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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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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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25日 11时09分
你好
    1、你们之间具有两种法律关系,而且你签订了两个合同,所以需要分开来分析。
    2、首先,你们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个在法院判决中也得到了确认,不必再赘述。
    3、其次,你们还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标的有两个,一是宾馆的经营权,二是宾馆占用房屋的所有权。
    4、宾馆占用房屋的所有权所做的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你们签订了抵押合同,此时该合同成立后立即生效,虽然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是不影响合同效力。所以,你是可以要求对该房屋优先受偿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你在起诉时,诉讼请求中没有明确提出你要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直接导致了你在执行中没法要求对该房屋优先受偿,这是你在起诉时的一个重大过失。
    5、关于以宾馆经营权所做的抵押。
    宾馆经营权不属于纯粹的财产权利,是不能用来抵押的,所以,以宾馆经营权所做的抵押无效。
    6、所以,你原来已经通过诉讼确认了债权,但是没有确认你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下面你需要做的是再次起诉,确认你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而对于宾馆的经营权,我认为是不能作为抵押财产的,但是不妨碍你在起诉的时候同时将确认你对宾馆的经营权享有抵押权作为诉讼请求之一。
    如果仍有疑问,可以追问。
追问:

您的回答清晰明了,我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始补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陪伴和指引这是一条坚难的路程有您的指导我会更加勇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25 09:38
您好,您的疑问是什么呢?您不妨直接打我电话咨询,我争取一次性帮您解答清楚。
追问:

因为我不善表达所以见过律师都让对方晕头转向,我只有在夜深人静时以文字的形式来表达,感谢您的关注谢谢您的提示.

回复时间: 2015-09-25 09:54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你的这个抵押合同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抵押权却没有生效,我在下面会为你分析,让你明白法律的规定怎么理解。(我在你上个问题,法院判决书的那个问题中也解答过了,你两个都看下就明白了)。

     其次,关于你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效力的问题。第一,你虽然与被告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上述合同本身约定没有大的问题,你与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合同的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房产等建筑物设定抵押,不但要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且必须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才能生效,只有生效后,你依据生效的抵押合同起诉法院,法院才能判决你行使抵押权,判决过户给你,否则法院只判决你当时的债务问题,不判决行使抵押权问题。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房产等建筑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法律规定很明确,就是因为你与被告没有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你的抵押权没有生效。即便你起诉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法院也不会支持的。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于你抵押合同不进行审查,因为法院知道没有办理抵押时无效的。

    再者,由于你对抵押方面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导致你无法行使抵押权,这点很可惜。现在你是否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去实现?
     1、既然法院已经判决被告对你有还款义务,你有权要求执行句执行对方名下的财产,当然包括被抵押商务宾馆,但是不能直接过户给你,只能是拍卖换你现金。
     2、采用执行和解的方式。虽然法院不支付直接行使抵押权,但是你可以与被告达成执行和解,也就是让其自愿过户给你,以偿还你的欠款,根据商务宾馆的价值多退少补,你们可以协商。
     3、经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讲被告的商务宾馆用于抵偿你的欠款,让法院出具调解书,然后你可以根据调解书让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最后,就目前看法院本身的判决没有明显的错误,你之所以认为刑法单位乱执法,还书因为你对法律的判断出现了偏差,希望我的解答能让你明白,其他问题你可以追问我,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还请你采纳我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您的解答让我知道您在关心着我写的东西和我犯的错误,我真心感谢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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