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于2000年购买以任某的名义购买任某单位集资房一套,关于签订的买卖合同有2点想要咨询大家。
第一个问题
签订的合同书条款中第六条规定 若甲方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收回该房产,除退还乙方购房时所交的全部房款以外,加罚房款市价的30%。第八条还规定,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公证后,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例,均按房屋市价30%处罚。
若现在任某反悔要收回房产的话,这两个百分之30的赔偿都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是说只能支持一个百分之30.
第二个问题。2000年购买该房的时候房价为7万元。经过了11年现在这所房子涨到了35万元。由于是集资房当时没有房产证。所以合同第四条还约定:甲方在房产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在一个月内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如因甲方个人原因在一个月内未办理过户手续,超过一天每天按协议房价的10%处罚。2011年6月2号任某领到了房产证,但是态度恶劣不是很愿意和我办理过户手续。请问如果任某此时违反合同收回房屋我可以要求任某赔偿我房屋此时市价35万元的损失以及违约金吗?
----------------------------------------问题补充:--------------------------------------------------
感谢1楼权元律师的回答。
关于合同的合法性我想补充一下我的合同经过公证处的公证,请问公证后的合同也能是违法的吗?
同时感谢2楼回答
我自己也是很清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所以当时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对方在能够办理房产证时积极配合过户,并且对方也表示同意。现在我能约束对方的也只有合同了,所以对于这个违约责任,我能主张合同约定的30%+30%吗?
发布者:ForeverDying 2011-06-0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