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补充:--------------------------------------------------
补 充 材 料 1992年8月1日原玉阳文化站筹资兴建了位于长坂路61号的文化站8层大楼,并给集资者分配了房产权属,新建始经土管,规划,城建审批建筑面积为309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490平方米。第一层(半地下室结构)属杨林所有,1997年6月25日办了房产证(办证面积为273.90平方米,并注明空地25.88平方米一并归属杨林所有) 1997年5月杨林将房产转让给市民王飞,1997年6月22日办理公证,公证书以房产平面图为准490平方米,并签下了协议注明490平方米(原件附后) 同年9月王飞欲转让房产,于9月2日,3日补充了土地使用说明,房产面积权属凭证(原文化站站长王道卫亲笔写下地下室全部产权归王飞所有),原件附后。 同年9月7日我购买了地下室,并按原杨林房产所有证过户,1999年我到房管部门要求补办剩余部分权属,该单位负责人说文化站负债工行贷款,工商银行已交代不予办证(后工行销贷)。 时值2010年元月,因开发商需要开发该地段,对我的房产权属进行了评估,面积为684.72平方米(含层高加面积)通知我签订合同补偿仓库,我说我的房产地理位置好,是生产经营场所,什么生意都可以做,我只要求同等区位,同等用途,同等面积进行补偿。后经商量提出给一半门面,一半仓库,开发商答应了,只是未书面签订协议。不久,开发商说我的房产面积弄错了只有445平方米,我只好多次请其他部门帮我测量,测量结果为495.7平方米。我要求开发商重新核实面积,核实后面积为490.82平方米。期间,原文化站站长(早已退休)知道我的房产权属未办齐,拿着一张毫无法律依据,并且早已作废的不相符的存根找开发商说未卖完地下室。开发商从评估到强拆我的房屋一直只认为我是房屋所有者,对其未给与理睬,可是房屋被强拆了,开发商就翻脸说未跟我有任何承诺,反复说有文化站的142平方米需要减掉,不然的话,就全部按200元/平方米进行收购,试问这是否是强盗行为. 面对被欺诈,拆迁公司说:"你可以去告我们,是我拆的。"我说:“我会去告你们的,”拆迁公司说:“你这是在玩命了!”我告知他们我不会被他们吓到的。期间,有被封门的,有被打住院的,有被逼喝药抢救的,有被逼双方持刀对持的,有被逼不敢回家的,有被强拆不得不聚众闹事的。 至今,房屋被强拆已有一年之久,万般无奈,想起亡夫1937年就参加革命,1948年随大军南下,九死一生,现在我却被奸商无此欺辱,愤怒之下,只有向贵处求助申冤,跪请为我做主。
发布者:佟春菊 2011-06-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