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gxq123789 2011-07-13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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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爆炸,无辜的居民就只能自认倒霉吗?
2010年5月3日下午4点左右铁西繁荣六道街76栋1单元203室发生燃气爆炸事件,造成203室与202室一老人在爆炸事故中死亡,发生事故的房间已被炸的一片狼藉,天棚和地板被炸的变形,室内还被大火烧过,整间房子没有一样东西是完好的,一层楼宇门被炸飞近百米,附近400余户居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事故发生至今已1年多,相关部门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对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而是采用互相推诿的态度,至今没有开展善后处理。燃气公司作为危险品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1条以及《鞍山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在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妥善处理由燃气引发的社会燃气事故中严重违反了社会燃气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在经营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受害居民只好向市领导诉求,过问此次燃气爆炸事故,监督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尽快解决进行善后处理。
燃气公司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及鞍山市社会燃气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是故意掩盖事故真想还是疏忽大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鞍山市社会燃气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如室内煤气设施漏气应先打开室内门窗通风30分钟,待室内燃气浓度降低后会同公安及用户家属进入现场查找泄漏部位……第五条认真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记录》一式两份,经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分别签字,可是在事故发生后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即没有家属陪同又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现场,其在现场做了什么无人证明,下来后说是煤气公司的工作人员,本市燃气事故都要第一进入现场,拿着录下来的场面给大家看(有证人证实)5月4日凌晨6点至7点35分,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又一次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没有家属陪同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现场,其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难道工作需要早上干吗?(有证人证实)当时现场被公安封锁,6月5日在受害居民和受害群众多次强烈要求下市政府做出重新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可是6月6日早9点多钟市刑侦支队及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情况下卸走了三个煤气阀门和燃气灶,对没有检测的煤气主管道进行了破坏,如何进行检测。5月4日上午8点多,我在繁荣派出所接受警察了解情况,听邻居告诉我警察在把我家东西从楼上扔下楼,我匆匆赶回家发现警察在没有家属在场和没有录像的情况下用铁锹把我家卧室的东西全部扔到楼下,我家所有贵重物品全在卧室存放,我要进现场被警察阻拦将我的衣服扯破,我不仅要问是谁批准在事故原因没有查明,没有通知家属在场清理我家东西,我家的贵重物品丢失谁来负责,致使到现在没有查出明火从哪来的,因为爆炸中心在卧室。在该起事故处理程序方面燃气公司严重剥夺了受害居民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由发生事故原因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左右现场而另一方作为弱势群体被排除在外,而取得的证据真实性何在?直到5月20日公安撤走家属才能进入现场。
燃气公司对广大用户存在欺诈行为,对死者因煤气中毒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众所周知铁西地区一直以来使用的是天然气,在交费方面,我们也是一直以每立方米2.2元的天然气价格在交费,天然气与煤气价格是不一样的,可是根据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一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死者惠静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煤气中毒),我们使用的是天然气为何是煤气中毒死亡,作为受害居民不明白,经过多次上访燃气公司姓高的高级工程师告诉我们,铁西地区现在使用的是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气三种气混合气(经查三种气是不可以混用的)也就是燃气公司在没有告知用户的情况下和没有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我们到市物价局咨询物价局领导告诉我们没有接到燃气公司的报告,我们已向物价局举报燃气公司偷换成三种气的混合气)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一条燃气的气质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哦组织实施,燃气公司存在严重欺诈用户的行为,对死者因煤气中毒死亡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燃气公司不把天然气换成三种气的混合气,死者就不会因煤气中毒而死亡,经查天然气是不会使人中毒死亡的,而煤气才能使人中毒死亡而恰恰死者死亡原因是煤气中毒,如果燃气公司没有把天然气换成三种气混合气而是供应的是天然气,死者就不会中毒死亡。同时5月3日铁西王治义老人(身份证号:210303192802061213)也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煤气中毒死亡有死亡证明)。2010年8月24日,铁西区人民路197栋3号家庭发生煤气意外泄漏,造成张宝林因煤气中毒死亡,裴淑文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受害居民和受害群众多次到公用事业局和燃气公司要求出具5月3日当天向铁西地区供应燃气混合比例压力标准记录,可公用事业局与燃气公司互相推诿至今没有给我们答复。根据《鞍山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质量向燃气供应企业查询,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质量标准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之日7日内答复投诉人,可我们多次到公用事业局燃气公司没有答复。燃气公司的生产记录在混合供气过程中是否违反相关程序我们一无所知,难道燃气公司有什么难言之忍吗?《中华人们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供气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安全供气,造成用气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在安全宣传及设施维护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鞍山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成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鞍山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定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并提供咨询服务,可是94年入住至今16年来燃气公司从未对我们进行安全宣传也没有警示标志及对管道进行安全检测维修,在事故发生后5月14日燃气公司在各楼口张贴2009年12月印制的安装煤气报警器的提示,并给每户免费安装了煤气报警器,那么2009年12月印刷的提示为什么要201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后才张贴出来,如果2009年12月告知我们并安装煤气报警器,燃气泄漏后报警器切断阀会及时切断燃气,这家破人亡的惨剧就不会发生,惠静就不会因煤气中毒死亡。
在处理该起事故中有关部门保护燃气有失公正。在该起事件中有关部门把事故隐瞒于黑暗之中,媒体不发消息,事故不上报,在鉴定过程中公安刑侦支队以煤气阀上指纹提取不出来为由,无法鉴定是谁最后接触煤气阀门,该证据关键之处是如果说明死者因疏忽未关阀门(如果阀门确实未关)如果是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说明煤气公司工作人员说明煤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数次私自进入现场时做了手脚,现在科学技术这么发达为什么查不出阀门上的指纹,引人深思。检测不全面现在只是受公用事业局委托,辽宁省土木建筑学会煤气专业委员会对燃气爆炸事故的技术分析意见及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称燃气管道孔口一个阀门处于开启状态,造成燃气泄漏导致76栋3号居民中毒死亡,而死者是因煤气中毒死亡,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的技术鉴定报告称在烟尘中检出天然气燃烧残留物成分说此次爆炸事故为天然气泄漏后引发的爆炸事故,想想人是煤气中毒死亡的,可号称知名专家做出结论是天然气泄漏,这样的专家做出这样结论,真实性何在不引人深思吗?是什么原因能够做出这样的结论,难道是专家水平不专业,还是其他什么原因不得而知。
事故发生至今4个多月受害居民和受害群众多次到市政府区政府市区两级信访局及公用事业局强烈要求对煤气主管道进行检测,可公用事业局姓仲局长对我们说没有必要,人命关天两条人民命因煤气爆炸死亡,难道真的没有必要吗?政府有关部门为何这么草率对待两名死者及众多受害者,事故发生前4月29日至5月3日多名群众闻到煤气味,难道我家阀门在4月29日就没有关直到5月3日爆炸吗?这说明4月29日至5月3日一直有煤气泄漏,那么是什么地方泄漏的煤气,请求政府有关部门认真查找,给我们以真相。(以上有多名群众证实材料)现在在受害居民和受害群众多次强烈要求对煤气主管道进行检测的情况下,以修房为名义有关部门动用公安在没有经过受害者家属及受害群众同意和在场的情况下于9月16日清晨3点多钟把我们家的门非法撬开致使20多户居民门被损坏,难道这合法吗?政府有关部门为何这样做。受害居民及受害群众强烈要求有关部门立即停止非法行为,对煤气主管道进行检测,修房必定会使煤气主管道遭到破坏而无法检测,如果这样有关部门要负法律责任,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用事业局与燃气公司是直属关系,公用事业局也属责任方来负责调查事故,这合理吗?他做出的调查报告公平吗?公用事业局调查报告说我家泄漏22立煤气,经查一个孔口一小时用气量为0.3~0.4立,那么22立要多长时间,22立爆炸会有那么大的威力吗?请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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