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法院在2015年12月判决企业给付借款,在2016年2月执行,唯一可执行财产就是房租,企业法人联系不上,法院执行员第1次找承租人,承租人提供三份合同
第一份租房合同租期是2013年6月18日到2016年6月17日租金每年12万,租金给付一年一给每年提前10天。
第二份租房合同租期是2016年6月18日到2021年6月17日租金每年12万,付款方式每年提前10天给付。
第三份租房合同,2016年6月18日到2018年12月17日止,总计租金24万,租金给付方式签订之日给12万,其余2015年10月25日付清。签订日期2015年10月5日。租金有收据收据写2016年6月18日到2017年6月17日租金12万已收,约定2017年6月18日到2018年12月租金在2015年10月25日付清。
法院执行员第二次找承租人核实租金给付时,承租人又拿出一份租房合同租期是2013年6月到2018年12月30日,租金一次给付25万,并提供收据,执行员问钱怎么给的,承租人说2013年6月签合同时一次给的,执行员问他以前的合同和收据你怎么回事,他说都是原企业法人让他做的,。以后法院执行员在找承租人,承租人不配合了。请问张律师您代理执行案件吗。我现在该怎么做。恳请回复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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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是否在替被执行人隐瞒租金。承租人是否涉嫌妨碍执法。第一次提供前两份合同,合情合理,第二次又提供后面两份合同相互矛盾,
发布者:fengye枫叶 2016-10-11 状态:已解决 回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