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父母名下老房子是260平方,马上要拆迁,家庭农业户口有5人,分别为父亲、母亲、妹妹、妹夫、外甥,而且父亲、母亲已经离婚,我本人是居民户口。根据拆迁政策,260平方的房子平均分成三份,父亲、母亲、妹妹各得86.67平方,我本人只能挂靠在母亲或者父亲名下享受拆迁政策。根据拆迁政策,妹妹、妹夫和外甥三人加一本独生子女证,拿到180平方的安置房;父亲可以拿到104平方的安置房;我若挂靠母亲名下,我和母亲共可以拿到120平方的安置房。之前父母离婚已经讲清楚,两位老人的赡养由我和妹妹共同承担,两位老人的任何事情均由我和妹妹一人承担一半。房子拆迁后,父母和妹妹都认为妹妹能拿到的180平方都是妹妹个人的,我能享受的只有父亲母亲名下的一半,即52(父亲的一半)+16(我挂靠在目前名下得到的面积)+52(母亲的一半)=120,而父亲母亲名下的剩余的另一半合计104,分给妹妹,妹妹合计拿到房子180+104=284,请问这种分配合理合法吗?根据法律,我能在本次拆迁到享受到多少?(我们只是想趁着拆迁把房子分配和父母赡养承担问题一并解决,不论我和妹妹拿到多少房子,均会拿出一部分给父母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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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子名下有三个户头:父亲一户,母亲一户,妹妹、妹夫、外甥三人一户。丽水市人民政府第81号令:“ 第三十四条 被补偿房屋用途为住宅,被补偿人选择公寓或迁建安置的,安置人口以被补偿人家庭户口薄登记的常住户口人数确定。”“对被补偿房屋拥有继承权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非农业人口,经申请,其本人可计入安置人口。”“第四十三条 附件1范围的公寓安置标准如下:2 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 80 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4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180平方米;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
发布者:王 2016-11-11 状态:已关闭 回复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