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入职【北京AB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
2016年9月1日公司为上市准备,将我们转移到另一个公司名下
2016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解除【北京ABC信息技术的协议】
2016年9月1日,签订入职【ABC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当时,告诉我,正在期限还是按照5月9日入职计算。待遇没有其他任何影响。
2106年11月9日,公司发我一份转正申请表,已填写,上交。
2016年12月1日,由于公司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半月薪资。
12月2日,正式签订解除合同协议。
转正表提交,但是公司高层并没有签字。遇公司大裁员,所以不再给我转正。
请问我有权,要求补偿2月薪资吗?
----------------------------------------问题补充:--------------------------------------------------
我现在比较疑惑的就是
ab 2个公司是签订了2份劳动合同的 单个公司的工资日期都只有3月多 而合同都是6月试用期 虽然给我们说的是按照A公司入职日期转正 但是法律上是否承认 A公司是有签订解除协议的 按照B公司算6月并不到
AB为同一法人
公司不是不赔偿 而是赔偿半月 我认为应该是赔偿2月 N+1赔偿方式
发布者:yluooo 2016-12-03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