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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驳倒检察院不抗诉的理由我请他为律师

江苏-南京 12-17 07:58  悬赏 1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1)
保证人 :原一审认定诉讼时效期间及保证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该规定,本案借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应当以贷款人催告确定的还款日期为期限。债权人在一审及债务人在再审的陈述足以认定,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在2011年12月7日还款,此日就是借款期限到期之日。经催告债务人无钱可还,债权人要求提高利息,同意债务人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复3号批复】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第二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庭审笔录证明,在此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6月6日起诉保证人已超过了讼时效期间两年的法律规定,保证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院不支持的理由:就本案借款合同而言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若双方不能达成还款时间的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间内返还。对于保证合同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33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未能确定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宽限期,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支持保证人称借款超过诉讼时间及保证期间的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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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2-17 15:11
具体的情况可以与律师面谈
追问:

您认为该案,检察院不抗诉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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