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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已交租金,未签合同,现出租方要收回土地,请问租赁合同成立吗?

上海-崇明县 05-18 11:30  悬赏 0  发布者:xlf082…… 给我留言  回答:(7)
1、出租方为某国营单位,承租方为普通公民,在今年前已经租用十几年,均有签定合同
2、今年年前出租方要收回土地,经协商,同意继续出租,承租方缴纳一年租金,并在土地上种植作物
3、未及时订立合同,但有租金收条。现出租方要收回土地……
问题:租赁合同成立吗?我们(承租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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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8 11:51
首先,你需要证明该付款是租金而不是其他费用
其次,租约合同不是必须签订纸面合约,可以口头约定。
回复时间: 2012-05-18 11:53
你好,如果收条写明是租金的话,是成立的;
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对方赔偿损失
追问:

租赁期限是定期一年,还是不定期的?原合同中规定是一年一期,出租方若收回土地需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方,是否按原合同执行?

回答:

如果收条上写是一年的租金,那就是一年的;可以按照之前合同的约定履行

回复时间: 2012-05-18 11:53
租赁关系成立,你们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回复时间: 2012-05-18 13:39
租金收条可以作为续约的证明。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5-18 15:02
租赁合同成立。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咨询。
追问:

出租方为部队性质的单位,目前出租方以“需要将该土地作为训练基地”为由,收回该地块。但据了解真实原因为“将该土地转租其他人……”我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若是终止合同可以获得什么赔偿?

回答:

合同终止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18 17:58
你们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
回复时间: 2012-05-19 14:15
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到期后未续订新合同的,为不定期租赁,出租方可随时通知解除,但应当给对方合理的时间,你说的对方同意继续出租,有否其他证据证明,但你交纳了一年的租金,对方未表示异议,这一年的租赁应当是一个合理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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