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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诉法院承办案件人员签发《公告》将法定公告期限60日改变成90日是否违法?

 12-20 20:47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三亚 回答:(3)
受诉法院承办案件人员签发(2016)琼96民初185号《公告》将公告期限60日改变成90日,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原告认为,受诉法院承办案件人员违反羁束性法律规定。原告这一观点能否得到各位律师支持,恳请赐教。谢谢!
附: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琼96民初185号
黄俊心(Michal Wong Sin)、黄心晖(Eric Wong Sin Hui):
  本院受理原告黄福昌诉被告王国波及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琼96民初18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诉讼风险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九时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9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  
                                                                                    海南省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印章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须在《人民法院报》海外版刊登。
联系方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中心《人民法院报》驻海南记者站。
联系人:汤继军,电话:18889536695、0898―68528726
本案承办法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凌燕
电话:0898—653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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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2月20日 21时30分
1、原告的这一观点本律师不能支持,我认为海南省第一中级的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2、我认为该案属于涉外案件,黄俊心(Michal Wong Sin)、黄心晖(Eric Wong Sin Hui):具有涉外因素,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三个月应该是90天啊!3、不敢赐教,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徐律师您好!感谢您提供涉外民事诉讼公告期限90日的法条,以利于我依法维权。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20 21:04
你好,为您解答如下:
    民诉法29条中的60天是公告期,也就是公告60天后,实为送达,送达后还应该给予答辩期和举证期,所以该公告中的90天包含了民诉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60天,还有15天的答辩期限,及另外15天的举证期限。所以60+15+15=90,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如有疑问欢迎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多谢。
    附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我的补充: 2016-12-20 21:31
《民事诉讼法》【涉外送达】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涉外答辩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回复时间: 2016-12-20 21:24
这个公告是有点小问题。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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