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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银行负责人合伙骗取担保公司的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他们是否够成诈骗?

河北-衡水 12-23 09:52  悬赏 0  发布者:hsyqx@…… 给我留言  回答:(0)
河北正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为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衡水银行
深州支行贷款进行担保有关问题的反映

河北(深州)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州支行以欺骗手段,获得我公司担保手续,违规贷款2000万元。深州法院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情况下,作出违背事实真相、无视违法犯罪行为的判决,令人扼腕叹息。事实真相与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基本事实过程
2015年4月中旬,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德福公司)法人代表王彩军,找到我公司,要求向衡水银行深州支行(简称深州支行)贷款2000万元,用于河北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源公司”,法人王雷,王彩军之子,关联企业)购买设备。2015年4月22日,王彩军带深州支行的工作人员代瑞霞和另一名男信贷员来到我公司,洽谈贷款担保一事,与他们一起来的还有泉源公司设备代理商、上海苏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电事业部副主任邓晓虎。我公司经过研究考虑,泉源公司是个在建项目,如果再购进一部设备,即可部分投产,故同意为其担保。在签定担保合同之前,我公司告知深州支行工作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担保业务流程规定的条件:该笔贷款上报总行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必须第一时间告知我公司,先走完担保程序(一是与泉源公司签定《委托担保合同》;二是借款人交纳10%的保证金;三是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四是借款人交纳担保费),并由我公司给深州支行出具《放款通知书》后才能放贷。否则,我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不产生效力,深州支行的工作人员表示同意我们的意见。于是我公司在深州支行的空白制式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因为“担保合同在先,衡水银行审批在后”,该担保合同无法标明金额、用途、年限和日期,属于“四无”合同。此后,我公司派业务人员多次联络深州支行和王彩军,了解工作进展,以便办理与泉源公司的手续,但他们一致谎称贷款还没有批下来。直至2015年7月8日,我公司发现贷款卡上出现了为泉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的担保信息后,我公司才知道已经上当受骗。随即,我公司一次又一次地与深州支行、王彩军及借款人泉源公司联系,不是电话不接,就是找人不见,或者是闭口不谈放贷之事。同时,我公司还多次找到衡水银行主要领导反映此事,也一直没有引起重视,既对内不查不纠,又对我担保公司所反映的问题不作任何答复。后来在我公司的反复追问下,王彩军实在无法回避了才承认,但这笔资金并没有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于采购原料,而是通过所谓的原材料代购单位“深州市中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伟物资’,是个僵尸企业)”转到了别处。据了解,这笔资金已经被深州支行当时的负责人于爱华偿还了其他债务。时至2016年6月7日,贷款到期未还,还欠1436216.68元利息,深州支行起诉到深州市人民法院,深州法院不做深入调查,偏听偏信,罔顾事实,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使用简易程序做出了由我公司负连带责任的草率判决。
二、骗取担保手续
1、以购买设备为由提出担保请求。泉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彩军先期以购买设备为由找我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4月下旬,王彩军带着银行工作人员及设备供应方(邓晓虎,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机电业务部一部副经理,电话:13813383488、18101803488)来到我公司,对我公司称贷款进设备。结果“贷款申请”变成了“流动资金”。如果泉源公司开始给我们讲是流动资金贷款,我们肯定不会同意担保,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投产,不需要流动资金。
2、骗取我公司《保证担保合同》。正和担保公司与其他银行合作时,都是先上报审批,然后按照审批的额度、时间、用途,再与支行签担保合同,办理与企业的有关手续,并向有关支行发放《放款通知书》。而衡水银行的所属支行是先签担保合同,然后再上报审批。这样,所签的担保合同就只能全部是空白的。在衡水银行内部这种“先签担保合同,然后再上报审批”的弊端下,因各支行行长大多都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与我公司的合作也比较顺利。而对于深州支行时任行长于爱华来说,却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2015年4月22日,王彩军与深州支行的工作人员带着上海苏美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机电事业部副主任邓晓虎,来到我公司谈担保贷款之事,借代双方利用衡水银行担保贷款流程中存在的漏洞和弊端,以欺骗手段骗取了我公司无用途、无金额、无使用起止时限、无日期的“四无”《保证担保合同》手续,然后,他们暗箱操作,工作进展不与我公司沟通,便以此为凭实施骗贷。在我公司没有与企业办理任何手续、没有向深州支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悄悄地放贷了。
三、骗取银行贷款
1、假购货合同。为求“程序合法”,掩人耳目,草订虚假购货合同。泉源公司与“中伟物资”签订的采购薄铁板合同,编号为2015041803,薄铁板型号Co.38#860,数量4100吨,单价7000元,总额2870万元,但没有签订日期。“中伟物资”是个僵尸企业,根本不销售薄铁板。而且河北薄板公司位于武邑县,并不遥远,何必多花钱通过“中伟物资”来订货呢?再说,“中伟物资”离深州市区近在咫尺,深州支行怎能视而不见,听任泉源公司作假。因此,深州支行难逃与借款人串通合谋之嫌!
2、假销售合同。即泉源公司与山东高密佳怡包装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已印刷的薄铁板合同,每月印量400吨,合同编号2015041601。据查证,山东高密佳怡包装有限公司是一个注册资金30万元、座落在村庄里的家庭作坊式企业,怎么也不会有每月400吨的供应量,而且佳怡公司的业务范围根本没有这个业务。银行做尽职调查时,上网一查就能发现问题。银行为什么非要睁一眼、闭一眼,视而不见!如果他们银企两家不串通,这样的假合同即时就被揭穿!经初步了解,该合同使用的山东高密佳怡包装有限公司的印章属于伪造。
3、虚构经营业绩。“借款申请”称,“至2014年底,泉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0850万元,实现利润1357万元。”并称:“至2015年4月,公司各项工作运行平稳,生产顺利进行,客户需求旺盛,客户群不断扩大,公司发展态势良好。”还称:“流动资金缺口2870万元,申请贷款2000万元。”当时,泉源公司确有一点点对外印铁业务,但少的可怜,连人员工资都维持不了,何谈1亿多元的销售收入?哪来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缺口?不知深州支行是如何认定这些销售收入和资金缺口的。那么,既然银行给泉源公司放了款,就等于认定该企业有经营业务,有还款能力。这种非常明显的虚假,如不串通、不心有灵犀,怎么能过的了第一关,即业务人员关,何况后边还有风险控制关、支行初审关、上报总行审批关!
4、虚构合作伙伴。“借款申请”中称,法人王雷“跑市场,与全国各地的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主要有河北盛德利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照常理,一个在建项目,哪来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不是在建项目,外行人也能看得出来,更不要说像银行的专业人员了!
四、以仗职权挪用银行贷款
《贷款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贷款人应“了解借款人的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贷款人“应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泉源公司是个新的在建项目,第一套设备购进后,仅搞了一点对外加工,但远远形不成现金流,根本不符合发放贷款的条件,这样的企业也一次给2000万元,于爱华纯粹是玩忽职守。《贷款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深州支行原行长于爱华胁迫企业造假,既不敢承认此笔贷款已放出来,更不敢承认资金去向,欺骗了衡水银行,欺骗了我们担保公司。而更为严重的是,作为银行负责人,以仗职权挪用了这笔贷款。据了解,这笔贷款从银行放出来后,曾辗转到“中伟物资”、石家庄、衡水,此后去向不明。王彩军在我们的再三追问下说,“现在银行没正格的,我们根本就没见到钱”。到2016年3月,王彩军才被迫道破天机:“贷款还了于爱华的账”。《银行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略;(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第八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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