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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卖给了第三房,我是否还能卖回???

湖南-常德 05-23 07:48  悬赏 0  发布者:请求帮助12 给我留言  回答:(4)
具体情况如下,我是2011年1月份租的门面,租期有6年的时间。在2011年的10月份左右就卖给了第三方,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的。在此期间我有向负责我们这片区的负责人聊过,有购买的意向,只是当时他说的价格比较高,但公司把房子卖掉后,到2012的4月份我们才知道卖出的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一直处于保密状态。还是在负责人不小心说漏嘴的情况下得知的价格,现在房子付了一半的钱,我是否还有购买的机会。因为不懂,所以请求高级律师的帮助,我也在我们当地找过律师,他们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回答,再就是房产公司是国有企业,说即使我们打赢了,也可以选择不卖给我们。这有没有法律的规定?而且负责人说他们和第三方签的买卖合同的正规合同,我们的只是租赁合同,他们想卖给谁就卖给谁。我们租赁人没有优先购买权的吗?这个优先购买权紧是一句话而已吗?我们是个法盲,但也是一位普通的公民,只想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这个门面到底有没有卖回来的机会和可能??而且第三方现在已经回来了,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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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3 09:24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能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可要求赔偿
追问:

那我的优先购买权不就没有吗?那优先购买权能体现在哪里?房子是要我不知道情的情况下卖的,我一点都不知道。

回答:

侵犯了你的优先购买权,但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维权方案是补偿,而非买房

追问:

他这个补偿是怎么个补法?这个好像也没有明文规定的。门面是618万卖的,我的租金是16万一年,每年上调一万。

回复时间: 2012-05-23 07:58
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你应该立即诉讼到法院,要求法院对该房屋暂时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追问:

要求法院对该房屋暂时不予办理过户手续,那我还享受优先购买吗?

回答:

享有的。

回复时间: 2012-05-23 08: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2-05-23 10:27
你的问题已经认真看了,同等条件下你作为承租人有法定有限购买权,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
第二,门面买卖后,你有权继续承租直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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