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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小区公共车位租用约定是否违规?合理?

 12-30 22:55  悬赏 20  发布者:filmsm……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6)
小区公共车位有限,最初先占的占抽签的抽签,仅有的车位慢慢就固定了下来,有个约定说如果房子卖了,有车位的要让出来。现在的情况是部分业主一直租用着车位,无限期规定,大部分业主没法租到车位,说是等,但实际上卖房的必竟少,几乎没机会。我认为这里面有两层问题:一是这种无限期租用不合理,虽然看似公平可以等,但实际可能性不大,根本无法体现物权法规定的公平享有公共资源。二是卖房退租车位的规定不合理,假如之前租用是有效的,租用权应该也是和产权对应的,和产权属于谁停哪辆车无关。
以上所述请教各位专家的看法,谢谢!
问题补充:
车位是在公共场地物业划的或车主长期停用默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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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2月31日 08时50分
你好
1、不合理的,因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建立小区车位,要经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及如何利用。
2、如你诉说,这是违反物权法的,无法体现物权法规定的公平享有公共资源。
3、你可以与物业协商,在无法协商情况下,你可以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起诉到法院解决。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你,如满意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微信或qq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30 22:57
你好,不合理的,及时收费也属于广大业主的
追问:

谢谢。既然不合理没车位的该怎么办呢?有车位卖房了新业主是否可以拒绝让出车位,既不执行那不合理的约定?

回复时间: 2016-12-31 09:52
这问题在业主或物业大会开会作出决议,重新规定车位的分配、使用即可。
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6-12-31 11:42
1.按你所述,以上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你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维权。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复时间: 2016-12-31 11:45
不合理。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2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31 12:04
原则上车位是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所有的车位收入是归小区所有业主所有。
可能之前开发商已经把部分车位卖给部分业主,从物权法角度,地下车位没有产权,小区公共车位也需优先给小区业主使用。
可能现状是车多位少,如果都是小区业主,那么只能先到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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