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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河北-廊坊 05-25 12:48  悬赏 0  发布者:lidami…… 给我留言  回答:(4)
今**向**借款人民币44000元,自2010年7月8日至2012年12月8日,期限18个月,期限18月内还清,不计息。全部2011年12月8日一次性偿还人民币44000元。预期不还借款,**应付给**违约金6000元及承担法律责任!!!! 
起诉到法院,法院给判的是对此予以纠正,判给原告违约金1340元,(6.1%*44000/365*18+6.1%*37000/365*12+6.1%*24000/365*32)依据民法通则84条 合同法60,196,206  民事诉讼法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
我可以上诉吗????
判的合理吗? 有多大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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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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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25 13:47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5-25 13:38
拿上判决书找律师分析。
回复时间: 2012-05-25 14:25
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对方所受的损失,对方是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减少的,法院这样判是符合非法律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2-05-25 14:36
你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是不能主动调低违约金的数额的,如果对方没有申请法院调低,法院是不可以随意调低的,如果对方申请了,并且你拿不出确实的证据证明你的损失与6000元相差不大,法院是可以酌情调低的,实在不明白,可以带着判决书当面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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