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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05-28 23:28 悬赏 25 发布者:yl0601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3年我用自己的半生心血在城内购买了门面房,原打算以此颐养天年,不曾想在开发商与银行一桩合谋套贷中,自己已支付全款的合法财产化为乌有。
1999年4月,我承建了西安某开发公司的一个项目,因该项目楼盘地理位置较好,经我与我家属商量决定购买该楼盘的门面房。2002年4月26日,我向该公司交了3万元定金,订购了房号为104号的三套门面房,但该公司却一直无钱支付我的工程款,为此,该公司的老板提出以104号门面房折抵我的部分工程款。2003年10月29日,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房号为104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公司给我开具了收款收据,算是折抵了该公司欠我的部分工程款。2005年10月,该公司给我开具了购房发票。
时至2005年年底,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突然找到我,称要我归还购房按揭贷款及利息。我感到十分吃惊,一了解,方知道我出资购买的房屋竟不明不白的办理了按揭贷款。更令人诧异的是,其中一套竟然用的是以该公司老板女儿的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对于莫名出现的巨额贷款,我当然拒绝了交通银行的还款要求。
2007年11月份,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请碑林法院强制执行我的房产。我随后多次找到本案的承办法官,向其说明情况,请求法院能慎重调查:交行的贷款究竟是谁办理的,贷款流进了谁的帐户,首付是谁支付的,长达三年之久的按揭款又是谁还的,同时请法院考虑我是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能将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7月31日碑林区法院以(2006)碑执字第864、866、868号裁定书裁定对交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让我欣慰地领略了法律的正义与神圣,但时至2009年8月,交行再次以按揭贷款合同将我及该公司老板女儿推上新城区法院的被告席。尽管在庭审中查明“全套按揭”手续虚假,甚至该公司也承认此按揭合同纯属虚构,所套贷款用于该公司前期贷款偿还,前期首付款与月供皆由该公司承担等事实,但法院仍然判决虚假的“购房合同”有效,要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随后该判决生效,交行向新城区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该案在新城区法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4月27日碑林区法院在我的房屋门前张贴公告,声称我名下的这门面房早在2009年3月26日已经拍卖成交,现房产归新业主所有,要继续恢复碑林区法院前期的执行。面对这一个债权多头法院来执行我的厄运让我及全家坠入痛苦深渊,我对此有诸多迷惑不解之处:
1、如果按碑林法院公告所述2009年3月26日已将我房产拍卖成交,那无疑拍卖款应给予申请执行人交行用以还款,那为什么交行仍在2009年8月将我起诉到新城法院,要求我还款?起诉我充分说明交行并没有得到拍卖款,那时至今日,巨额拍卖款到哪里去了?
2、碑林法院的执行依据,即交行的三份公证债权文书在2009年7月31日被碑林法院以(2006)碑执字第864、866、868号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了,故此公证债权文书已失去强制执行效力,那碑林法院此番公告继续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3、我与交行的贷款债务纠纷业已经新城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2009)新民初字第2959、2960、29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判决我败诉,且不说我对本判决是否认可,但该判决已进行执行程序,故此退一万步讲,我同一笔债务纠纷不能同时由两家法院来执行,法院如此游戏,置老百姓生死于不顾,不能不让人深思这“公然执法”背后的黑幕。
1999年4月,我承建了西安某开发公司的一个项目,因该项目楼盘地理位置较好,经我与我家属商量决定购买该楼盘的门面房。2002年4月26日,我向该公司交了3万元定金,订购了房号为104号的三套门面房,但该公司却一直无钱支付我的工程款,为此,该公司的老板提出以104号门面房折抵我的部分工程款。2003年10月29日,我与该公司签订了三份房号为104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公司给我开具了收款收据,算是折抵了该公司欠我的部分工程款。2005年10月,该公司给我开具了购房发票。
时至2005年年底,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突然找到我,称要我归还购房按揭贷款及利息。我感到十分吃惊,一了解,方知道我出资购买的房屋竟不明不白的办理了按揭贷款。更令人诧异的是,其中一套竟然用的是以该公司老板女儿的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对于莫名出现的巨额贷款,我当然拒绝了交通银行的还款要求。
2007年11月份,交通银行西安分行申请碑林法院强制执行我的房产。我随后多次找到本案的承办法官,向其说明情况,请求法院能慎重调查:交行的贷款究竟是谁办理的,贷款流进了谁的帐户,首付是谁支付的,长达三年之久的按揭款又是谁还的,同时请法院考虑我是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能将本案中止执行。2009年7月31日碑林区法院以(2006)碑执字第864、866、868号裁定书裁定对交行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让我欣慰地领略了法律的正义与神圣,但时至2009年8月,交行再次以按揭贷款合同将我及该公司老板女儿推上新城区法院的被告席。尽管在庭审中查明“全套按揭”手续虚假,甚至该公司也承认此按揭合同纯属虚构,所套贷款用于该公司前期贷款偿还,前期首付款与月供皆由该公司承担等事实,但法院仍然判决虚假的“购房合同”有效,要我承担贷款偿还责任,随后该判决生效,交行向新城区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该案在新城区法院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4月27日碑林区法院在我的房屋门前张贴公告,声称我名下的这门面房早在2009年3月26日已经拍卖成交,现房产归新业主所有,要继续恢复碑林区法院前期的执行。面对这一个债权多头法院来执行我的厄运让我及全家坠入痛苦深渊,我对此有诸多迷惑不解之处:
1、如果按碑林法院公告所述2009年3月26日已将我房产拍卖成交,那无疑拍卖款应给予申请执行人交行用以还款,那为什么交行仍在2009年8月将我起诉到新城法院,要求我还款?起诉我充分说明交行并没有得到拍卖款,那时至今日,巨额拍卖款到哪里去了?
2、碑林法院的执行依据,即交行的三份公证债权文书在2009年7月31日被碑林法院以(2006)碑执字第864、866、868号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了,故此公证债权文书已失去强制执行效力,那碑林法院此番公告继续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3、我与交行的贷款债务纠纷业已经新城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2009)新民初字第2959、2960、29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判决我败诉,且不说我对本判决是否认可,但该判决已进行执行程序,故此退一万步讲,我同一笔债务纠纷不能同时由两家法院来执行,法院如此游戏,置老百姓生死于不顾,不能不让人深思这“公然执法”背后的黑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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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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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31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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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西安]
- 康治斌律师
- 12485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29 09:48
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追问:
我可以直接法院吗? 如果可以依据什么去告?
回答:
建议拿上相关资料向律师当面咨询为宜。
- [陕西-渭南]
- 惠忠颜律师
- 138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5-29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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