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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死亡赔偿

陕西-安康 08-25 09:26  悬赏 10  发布者:安康 给我留言  回答:(6)
发现地点:水电站前池水中。
当事人:3岁小孩。
原因:亲戚请(监护人)和小孩等人到他家吃饭 ,小孩在完全脱离监管的情况下,无人想起和知到小孩的去向,约2-3小时后在渠道前池水中发现已死亡。距亲戚家约1千米。
监护人要求:水电站对当事人赔偿。
监护人理由:电站渠道没有封闭和警示。
    电站慨况: 企业性质(集体企业)。权属水电站集体有,具企业法人资格。
    渠道修建于70年代末,占线约2千米,承但着沿途居民的人畜饮水和100多亩水田的灌溉,而渠坎也是村民30多年来自然形成人畜通行的主要通道,路面宽度有限,维修也由村民自行承担,所以也就无法对其渠道封闭。而所有村民也知道堰渠对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急请专家分析,谢了。。。。
问题补充:
责任大慨会怎样划分,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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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14207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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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08-25 09:33
应当给与适当的赔偿。
回复时间: 2008-08-25 09:31
电站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8-08-25 10:03
    未成年小孩由其监护人承担保护责任,这是法定的义务。让电站承担责任,应当举证证明电站对小孩的死亡存在过错。否则,电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08-08-25 20:22
电站的所有者要承担部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08-08-29 16:20
监护人监护责任未尽到,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从水电站的设施来看,属于高危作业,没有设置安全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所以水电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水电站的过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水电站举证其安全措施完好,如果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回复时间: 2008-09-03 22:24
监护人监护责任未尽到,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从水电站的设施来看,属于高危作业,没有设置安全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所以水电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关于水电站的过错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由水电站举证其安全措施完好,如果其不能证明其无过错,则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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