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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律师说法有误还是上级法院庇护下级法院呢

广东-江门 05-31 19:33  悬赏 20  发布者:吴寻梦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9年5月,我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的妻子以没有登记结婚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理后又撤销了原作出的执行查封裁定,并且说明:如不服本裁定,从送达之日起10天内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我从接到裁定书的第三天便向中级法院申请了复议。可还在我向中级法院申请复议期间,初级法院擅自解封了原查封的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到中级法院裁定书送达时(维持原执行查封),异议人已把房屋卖掉了,法院只执行了小额银行存款给了我。法院解封的理由是:我没有把复议材料交给他们(注:初级法院的裁定书没有说明把材料交给他们),上级法院也没有通知他们。
于是我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中级法院17个月后才作出执信字:你在申请复议时没有告知初级法院是你的不对,初级法院不知道你已向我院申请复议而解封已被查封的财产没有何不妥,因此本院不支持你的请求。
为此,我向中顾网咨询,所有回答的律师都认为:法院的错误解封是有责任的,并都建议我申请国家赔偿。
2011年8月向初级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多天后初级法院不受理,要我向中级法院申请。于是我向中级法院申请,中级法院受理了并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后作出决定书:驳回请求。理由是:1、初级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执行异议,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当。由于我未以异议人为被告而提起民事诉讼,故无法确定案外人的财产是否许可执行,也无法确定是否给我造成财产损失,因此初级法院的错误解封也未能确定是否违法。2、以被告人为执行的案件仍未执行终结,在此之前难以确定被告人没有可供财产执行,我的财产仍有实现的可能。故暂不确定初级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
2011年12月我向高级法院申请,并把我和初级法院两年来一直都无法查到被告人夫妇的去向和没有查到被告人他们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作了说明。同时我认为中级法院原来作出的复议,裁定被告人他们是夫妻关系仍有法律效力的,即使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改变夫妻关系实质,更何况执行法院一直都无法查到被告人夫妇的去向,而且被告人他们欠下10多人个的债务,我的财产完全没有实现的可能。可是高级法院认为,中级法院决定正确,我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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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6-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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