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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重庆-南川 06-02 07:46  悬赏 0  发布者:五社胡江 给我留言  回答:(3)
石溪乡盐井村5社(现盐井村5社由原盐井村2社和原高房村2社2004年撤村并社合并而成)碗厂堰塘,权属属于原盐井村2社和原高房村2社共同所有,承担两社灌溉和人饮。2000年12月31日唐开荣 熊开禄将该塘承包给熊国林养鱼和管水(有合同书),期限为10年,每年收取承包金1050元,2010年合同期满后,承包人熊国林拒不交还碗厂堰塘。原来在2001年1月30日
唐开荣 熊开禄与承包人熊国林签订了第二份《碗厂堰塘(山平塘)承包合同书》将承包年限延长为30年。我们认为:1.2001年1月30日唐开荣 熊开禄与承包人熊国林签订第二份《碗厂堰塘(山平塘)承包合同书》时,没有召开社员大会,没有公开招标,也没有村民参加,村民也不知晓,唐开荣 熊开禄与熊国林恶意串通,私自订立合同,严重损害集体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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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2 07:58
一、先提起合同确认之诉,确认第二份承包合同无效,并主张承包人返还集体土地。

二、确认之诉经法院确认后,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偿占地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6-02 07:59
确认之诉经法院确认后,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偿占地损失
回复时间: 2012-06-02 08:00
确认之诉经法院确认后,可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对方赔偿占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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