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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遗产争夺案

河南-郑州 01-26 00:12  悬赏 0  发布者:张冰冰张玉香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乙、丙三人为他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诉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4)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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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26 09:44
1,对房屋是共有关系2,仅对丙丁双方有效力3,如果没有约定租期甲乙丙可以共同要求搬出但要给其合理准备时间,买卖不破租赁丁无权要求搬出。4,张某夫妇可以主张违约,或是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房屋。丙对丁如不能过户要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2-04 15:53
你好,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三人共同共有该房产。2、合同有效,但是只是对丙丁有效。3、买卖不破租赁,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4、可以依据租赁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丁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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