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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过时效呢???

 06-10 12:02  悬赏 0  发布者:yi3052……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7)
证明陈宏林欠陈毅柯敏勇兵三人人工费总计一万二千元整,分二次在工行汇给柯敏人民币伍仟元整,剩余六千二百元在2009年12月底在地铁口已全部给殷勇兵和柯敏(其中陆千贰百元中有陈毅伍仟八百元整,证明人:陈宏林、陈翠荣,身份证号码32102519751005,手机号13699154      2010/3/19
这两年一直在找柯敏要,后来他说不给叫我找陈宏林要,我现在凭这证明起诉陈宏林有没有过时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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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10日 13时13分
你向陈宏林要,陈宏林再向柯敏要。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0 12:08
搜集主张权利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2-06-10 12:12
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话,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证明仅仅能够说明曾经主张过还款。
回复时间: 2012-06-10 12:14
如果能找到近两年你索要工费的证据,那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回复时间: 2012-06-10 12:39
如果你留下了追索的证据,那就没有超过时效。
回复时间: 2012-06-10 15:27
你应当向柯敏主张权利。
回复时间: 2012-06-10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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