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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超诉讼时效及重复诉讼,被告方应该怎么办?

吉林-通化 03-28 17:39  悬赏 20  发布者:现妙明心 给我留言  回答:(2)
求助:我父亲于2005年受开发商雇用,负责一片旧房改造的拆迁工作,无资质。有一户未签订合同的住户仓房下窖,拆迁期间雨水量超过往年。他周围的住户陆续搬走了,门窗也被房主拆走了,房子被雨水浸泡,水从地上渗入他家的仓房内,把存放在仓房里的眼镜存货给泡了。他家于2005年5月12日起诉我父亲赔偿1万元。法院于5月25日开了一次庭。此后再未开过庭,也没有告知最后的判决结果。2009年10月27日,法院让原告撤诉,再次起诉,要求赔偿7万6千元。撤诉时也未告知我父亲。2010年1月末换了一名法官通知我父亲开庭再审理。请问这是否是重复诉讼?法院是否存在程序上的过错?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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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8 19:02
既然已被起诉,建议先应诉,以便了解具体的案情,如需法律帮助,可以打电话或者通过qq790743929联系我,届时我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10-03-28 20:19
   首先,从诉讼法理论上说,原告撤诉应当通知被告,但是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一般都不通知被告。
   其次,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不属于“一事不再理”或者“重复诉讼”。因为,撤诉的法律意义等于没起诉,所以原告可以在此起诉。
   最后,你父亲是基于开发商的委托合同进行拆迁工作,因此由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开发商来承担,本案缺少当事人——开发商,请求法院追加第三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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