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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事实是否成立

吉林-长春 02-19 20:25  悬赏 0  发布者:765695 给我留言  回答:(1)
人物:本人,A、B、C,四人。 
关系:本人与A是同事,A与B是夫妻,B与C是儿时发小。 
事实: 
1、 2014年某月,A和B向我做担保为C借款,金额80万元,抵押C房产一套,2分利,期限6个月,以工程借款为由,三方见面签下借款协议。 2、 2014年末,到期后本金和利息归还,A以工程用款为由再做担保为C借款,本人同意后,A拿着C的房产证以及签好字的合同给我,两分利,借款期限为1年。
 3、2015年末到期,A以工程批款未下来未由,要求续签到3月31日,本人要求必须结清所有利息,结息时间为1月31日。
 4、1月31日,A不知去向,电话关机。与B沟通,B全然不知,称借的钱早已归还,二次借款不知情况。并将与A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给我看,才得知A已经离家出走。 
问题: 
1、这件案是否属于诈骗? 
2、如果B和C真的不知情的情况下,那么B和C有没有连带责任? 
3、如果只是A存在诈骗,那么抵押C的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问题补充:
B说:B和C完全不知二次借款,合同和手印是伪造的,只有房产证是真的,是因为第一次借款没有归还房产证,所以A擅自将C房产证拿去抵押,并伪造合同以C的名义借款。

如果事实真的是B和C不知情,那么请问B和C是否有连带责任?

如果A没有偿还能力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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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2-19 20:52
不构成诈骗,民事纠纷,可以起诉B、C承担责任,可以用C房产优先偿还,不足由A和B承担责任,具体请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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