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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 称民间借贷纠纷有误 债权人有误

广东-潮州 06-16 23:41  悬赏 10  发布者:un0086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 原判决认定 原告为债权人有误。
1 从债权文书“因建筑之需由原告 代集资款为人民币10万元,和 同意代被告集资10万元整人民币月息3%的记载 。
2 可知原告仅是代理被告向不特定人集资10万元的人,并非集资款10万元的出资人。原告在《民事诉讼》"事实与理由”部分
“第一被告因建筑需要向原告借款,XX年XX月XX日经原告和亲朋筹集资金10万元借给被告”的陈诉印证债权文书的记载内容。
  既然原告不是真正的债权人,那么其实就不享有要求被告付还10万元的实体权利。相应的,被告不负有付还原告10万元集资款的实体义务。

二、原判决认定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有误。
1、本案属非法集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交的借款单:“因建筑之需由原告 代集资款为人民币10万元,和 同意代被告集资10万元整人民币月息3%”内容,可知本案的客观事实是原告代被告集资10万元,而不是原告借给被告10万元,

2、原告在《民事诉讼》"事实与理由”部分
“第一被告因建筑需要向原告借款,XX年XX月XX日经原告和亲朋筹集资金10万元借给被告”的陈诉印证债权文书关于涉案款项是集体资款,不是借贷的内容,所以本案不能认定为 民间借贷纠纷 而应该是非法集资纠纷。

三、原判决没有认定涉案款项是非法资款并驳回起诉有误。
集资有非法 合法之分

所谓合法集资(内容省略) 所谓非法集资(内容省略)

具体到本案,集资人是被告 集资代理人是原告 ,集资方式是通过私人关系向社会公众股募集,集资行为未经批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非法性质是明显的。

 因非法集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
在错误受理后,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律根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非法集资纠纷是会由人民法院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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