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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拒不搬走

 06-18 23:20  悬赏 0  发布者:2012zi……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河北 回答:(1)
房屋租赁后想提前收回,租赁合同原文规定:“租赁期内,如甲方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如乙方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租的,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若延后通知、或不通知对方,每延迟一天补偿对方月租金的1/30,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现已经通知乙方两个星期并承诺减一个月租金作为赔偿,但乙方仍拒不搬走,并索要三个月租金作为搬走补偿。请问乙方要求有没有道理,我该怎样让他搬走?
问题补充:
就是怕会需要提前收回房子,才特意在租赁合同里作了这个规定,签合同时也向乙方解释过可能会提前收房,乙方也同意。但现在她说“买卖不破租赁”,请问她符合这个情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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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18日 23时47分
他有权要求履行合同。
追问:

那两个星期后我可以要求他搬走吗?我要求他搬走也给了充足的时间

回答:

写明,只要提前一月通知,就要搬走,即可。

追问:

谢谢!合同关于提前终止只有上面条款,没有别的。他的赔偿三个月租金符合合同要求吗?有什么建议?

回答:

不合理的话,起诉,要求搬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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