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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前因

江西-吉安 06-19 23:20  悬赏 0  发布者:虚心救教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亲戚小李在他二十四岁的时候结织一名女青年,并与女青年发生了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发现该女青年并不是小李所要的那种类型为妻,在断绝关系之前还发现女青年行为不检点,在小李交往的同时又与另一男青年有染,下定决定断绝关系后,却听知女青年怀有身孕.女青年说是小李的,小李就叫女青年去打掉,并承担费用,但女青年死活不答应,小李就和女青年妈妈达成了口头协议:一次性付给二千元费用给她妈妈,她妈妈承诺以后出现的一切问题都与小李无关,并会让孩子流掉。临盆前月,女青年挺着肚子来到小李家对小李纠缠,小李家为避免影响,把女青年留在家中,但小李却受不了,坚持要女青年搬到外面去,并支付了女青年四千元善后费用,让女青年再次写下书面协议,让女青年事后不得纠缠,以后一切事情将与小李无关等事项。女青年离家后,到外面租房住下,过不了几天,生下一婴。事过几月,女青年突然在某一天将婴儿丢弃在小李家中,自个逃也似的失踪。请问:小李该如何维护自已的权益,如果小李以后组成家庭,所生小孩算不算是超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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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9 23:27
小李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可以起诉女青年要求支付抚养费。没结婚,就生的,肯定是超生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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