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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伸张正义?想聘请一位具有闸北人大代表资格律师,敢不敢接我申诉案?
06-23 10:18 悬赏 50 发布者:吴中倬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闸北区 回答:(4)
2009年4月15日,我卖出闸北区某六楼一室户,经中原地产介绍,客户姚某与我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下称:《协议》】。双方约定签约后7天内姚支付8万定金,15天内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约定;姚未在约定期限内付足定金,定金不予退还;我在约定期限内反悔,双倍返还定金。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该房屋权利人系我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我是法人代表。《协议》卖出方填写的是我个人名字,抵押给中原公司的产证是公司产权证。签约之前,我有二个账户被银行锁定为睡眠账户,内有27万不能提取。建设银行共有三名人员,包括行长都在4月15日前告知,必须先注销公司,之后方能取现。
2009年4月30日,即《居间协议》约定最后签约日,姚某夫妇带了小孩,怀攥5万元,到中原公司和我签约。由于姚拒付剩余5万元定金,签约不成。同年8月底,上海房地产大涨,此刻姚突然出现并强烈要求履约。由于姚履约时间大大超出《协议》约定期,我理所当然拒绝。姚非常傲慢表示我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当时我并未把姚的恐吓放在眼里。但实践证明,姚的傲慢并非空穴来风。
姚起诉后,闸北法院民三庭惠翔法官独任审理。惠翔法官表面道貌岸然,骨子里一肚子坏水,据说他是闸北区法院的什么新长征突击手。惠翔法官眼珠一转,就抓住:公司产权-《协议》填写了我个人名字-注销公司。然后把他们串成一个故事,称姚和我有一个“口头约定”,约定将公司产权房屋变更为我个人产权。所以姚未付足定金不算违约,以此判决我双倍返还定金。
惠翔法官编故事手段虽然高明,但企图改变案件基本情节,就如毛主席教导;“就不可能把真相隐蔽得十分彻底”。 房屋买卖一旦插入“口头约定”情节,大量基本事实就会与之矛盾,因而判决书漏洞百出,狗屁不通。现我针对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漏洞,要求法官判后答疑,它和正面申诉相比,更可以令闸北法院,以及二中院无言对答。
判决书最大疑点是;
①本院认为:┅┅┅而吴中倬在办理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后,拒绝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
众说周知,公司注销后,房屋产权还是公司。姚在此时此刻强烈要求签约,岂不违反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为吴之后再进行交易”的“口头约定”?分明是姚率先违反了“口头约定”,怎么是吴违约呢?
该判决书其它疑点还有;
②本院认为;“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待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吴中倬之后再补足定金至8万元。
假如“口头约定”能够成立,就意味着我在卖出房屋并收取定金时,我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按照判决书说法,注销公司是为了变更产权。但众说周知,注销公司后公司财产只能按股份分配给股东,我也不能取得全部产权。没有产权证,我就签订《居间协议》和收取定金?《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③《居间协议》卖出方虽然填写我个人名字,但抵押给中原公司产证却是公司的。产证保管书是《居间协议》组成部分?变更产权必须交还原产证,否则就无法变更!显然“口头约定”之说与产证保管书抵押给中原公司这一基本事实矛盾!
我上述提疑,令闸北区法院和二中院哑口无言!
2012年6月13日上午九点,闸北区法院又约我到法院进行谈话;
法官;北京即将召开十八大,年底之前,不准你到北京最高院为该判决上访。
我;只要闸北法院给我答疑,并作出书面笔录,笔录复印后给我一份,我就中止上访。
法;你拿了书面答疑后,想干什么?
我;我想把它传到网上,让公众评判评判。
法官称:那我们不能出具书面答疑,法院很忙。
谈话就这样结束。
这份判决书的充满了种种神秘莫测,单就判决书地址吧,姚居住闸北区柳营路650弄4号702室,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人家,事实上据702室住户称,姚居住在闸北区最高豪华的绿洲雅宾利花园。
最后,我附上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的全文:
本院认为:姚智为、吴中倬与中原公司之间千滴泪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约定,姚智为应在签订居间协议后7日内补足定金至8万元,但姚智为仅支付了3万元定金。对此,姚智为解释是:双方曾达成过口头协议,先支付定金3万元,待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吴中倬之后再补足定金至8万元。姚智为对此解释与中原公司的陈述相一致。结合吴中倬收取定金后并未提出过异议,且积极办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的时间节点等相互映证,足以证明姚智为未补足定金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吴中倬的同意,并未构成违约。而吴中倬在办理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后,拒绝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其收取的定金。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吴中倬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附:
惠翔法官其余手法是,在庭审过程中,对决定判决成败的关键证据,即双方是否存在“口头约定”,以及我为什么要注销公司这二个关键证据,没有作半点调查,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未经当庭质证。反问我目前是否愿意履行合同(而不是询问中原公司为何不返还公司产权证,并变更产权?)
惠翔法官故意将大量时间与笔录,消磨在公司产权房交易手续应当如何办理的问题上。即究竟应当先注销公司后签约?还是先签约后注销公司?(房地产交易所业务问题, 不属人民法院管辖)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声东击西,迂回曲折。惠翔法官仅询问了一句;“公司注销手续何时办理”?其真正目的是旨在为虚构所谓“口头约定”、判决吴败诉打下伏笔。
此外,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姚某以及第三人按照事实情况发言时,惠翔法官一看不符合其审判意图,立即打断其发言并明目张胆地进行提示和教唆(另外一篇博文详述),然后让姚某和第三人按照其提示进行复述,并作为他们自己的陈述记录在案。以上事实,只要观看一审当庭录像,事实就更清楚了。
一审案号:(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1326号
二审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65号
需要附带说明的是;该房屋权利人系我私营有限公司,股东2人,我是法人代表。《协议》卖出方填写的是我个人名字,抵押给中原公司的产证是公司产权证。签约之前,我有二个账户被银行锁定为睡眠账户,内有27万不能提取。建设银行共有三名人员,包括行长都在4月15日前告知,必须先注销公司,之后方能取现。
2009年4月30日,即《居间协议》约定最后签约日,姚某夫妇带了小孩,怀攥5万元,到中原公司和我签约。由于姚拒付剩余5万元定金,签约不成。同年8月底,上海房地产大涨,此刻姚突然出现并强烈要求履约。由于姚履约时间大大超出《协议》约定期,我理所当然拒绝。姚非常傲慢表示我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当时我并未把姚的恐吓放在眼里。但实践证明,姚的傲慢并非空穴来风。
姚起诉后,闸北法院民三庭惠翔法官独任审理。惠翔法官表面道貌岸然,骨子里一肚子坏水,据说他是闸北区法院的什么新长征突击手。惠翔法官眼珠一转,就抓住:公司产权-《协议》填写了我个人名字-注销公司。然后把他们串成一个故事,称姚和我有一个“口头约定”,约定将公司产权房屋变更为我个人产权。所以姚未付足定金不算违约,以此判决我双倍返还定金。
惠翔法官编故事手段虽然高明,但企图改变案件基本情节,就如毛主席教导;“就不可能把真相隐蔽得十分彻底”。 房屋买卖一旦插入“口头约定”情节,大量基本事实就会与之矛盾,因而判决书漏洞百出,狗屁不通。现我针对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漏洞,要求法官判后答疑,它和正面申诉相比,更可以令闸北法院,以及二中院无言对答。
判决书最大疑点是;
①本院认为:┅┅┅而吴中倬在办理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后,拒绝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
众说周知,公司注销后,房屋产权还是公司。姚在此时此刻强烈要求签约,岂不违反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为吴之后再进行交易”的“口头约定”?分明是姚率先违反了“口头约定”,怎么是吴违约呢?
该判决书其它疑点还有;
②本院认为;“双方曾达成口头协议,待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吴中倬之后再补足定金至8万元。
假如“口头约定”能够成立,就意味着我在卖出房屋并收取定金时,我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按照判决书说法,注销公司是为了变更产权。但众说周知,注销公司后公司财产只能按股份分配给股东,我也不能取得全部产权。没有产权证,我就签订《居间协议》和收取定金?《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③《居间协议》卖出方虽然填写我个人名字,但抵押给中原公司产证却是公司的。产证保管书是《居间协议》组成部分?变更产权必须交还原产证,否则就无法变更!显然“口头约定”之说与产证保管书抵押给中原公司这一基本事实矛盾!
我上述提疑,令闸北区法院和二中院哑口无言!
2012年6月13日上午九点,闸北区法院又约我到法院进行谈话;
法官;北京即将召开十八大,年底之前,不准你到北京最高院为该判决上访。
我;只要闸北法院给我答疑,并作出书面笔录,笔录复印后给我一份,我就中止上访。
法;你拿了书面答疑后,想干什么?
我;我想把它传到网上,让公众评判评判。
法官称:那我们不能出具书面答疑,法院很忙。
谈话就这样结束。
这份判决书的充满了种种神秘莫测,单就判决书地址吧,姚居住闸北区柳营路650弄4号702室,表面上看是一个普通人家,事实上据702室住户称,姚居住在闸北区最高豪华的绿洲雅宾利花园。
最后,我附上判决书“法院认为”部分的全文:
本院认为:姚智为、吴中倬与中原公司之间千滴泪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约定,姚智为应在签订居间协议后7日内补足定金至8万元,但姚智为仅支付了3万元定金。对此,姚智为解释是:双方曾达成过口头协议,先支付定金3万元,待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吴中倬之后再补足定金至8万元。姚智为对此解释与中原公司的陈述相一致。结合吴中倬收取定金后并未提出过异议,且积极办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的时间节点等相互映证,足以证明姚智为未补足定金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吴中倬的同意,并未构成违约。而吴中倬在办理了百利恒公司注销手续后,拒绝履行居间协议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理应双倍返还其收取的定金。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吴中倬双倍返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附:
惠翔法官其余手法是,在庭审过程中,对决定判决成败的关键证据,即双方是否存在“口头约定”,以及我为什么要注销公司这二个关键证据,没有作半点调查,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未经当庭质证。反问我目前是否愿意履行合同(而不是询问中原公司为何不返还公司产权证,并变更产权?)
惠翔法官故意将大量时间与笔录,消磨在公司产权房交易手续应当如何办理的问题上。即究竟应当先注销公司后签约?还是先签约后注销公司?(房地产交易所业务问题, 不属人民法院管辖)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声东击西,迂回曲折。惠翔法官仅询问了一句;“公司注销手续何时办理”?其真正目的是旨在为虚构所谓“口头约定”、判决吴败诉打下伏笔。
此外,在法庭调查阶段,当姚某以及第三人按照事实情况发言时,惠翔法官一看不符合其审判意图,立即打断其发言并明目张胆地进行提示和教唆(另外一篇博文详述),然后让姚某和第三人按照其提示进行复述,并作为他们自己的陈述记录在案。以上事实,只要观看一审当庭录像,事实就更清楚了。
一审案号:(2009)闸民三(民)初字第1326号
二审案号:(2010)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665号
问题补充:
我不是用支付宝支付了100元费用吗?110网站怎么搞的?还是电脑有病毒。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因为产权证抵押在中原地产,该房屋最终仍经中原地产和案外人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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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普陀区]
- 高永峰律师
- 电话:13818674370
- 48042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3日 10时34分
你这是邀约,既是闸北区人大代表又是律师的人是有限的几个人,你可以主动找他们接洽。据我所知,本网上的上海律师没有做区县人大代表的。
追问:
谢谢您指点!请问,可否告知闸北区人大代表律师名字?在那个事务所执业?
对不起,当今申诉难度太大了,我不得不出此下策.
回答:
建议你到闸北区人大咨询。
追问:
人大肯定回问,你咨询这个问题干什么?碰一鼻子灰。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比较下来,您的回答比较切合实际。所以选择您为最佳答案。
其它答案
- [广东-广州]
- 毕丽荣律师 VIP
- 电话:13049633889
- 3918724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23 10:19
多咨询最后选择合适的律师
追问:
无用的回答,尽量避免占据
版面!闲来无事可以发表一些博客文章。
- [上海-普陀区]
- 袁文祥律师
- 69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23 17:33
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或面谈!
追问:
请开门见山,你有什么回天之术,你能扳回该判决吗?你有申诉之外其它途径吗?可以发短信提示一下。例如,通过人大代表,在闸北区人大会议上,请闸北法院院长解答我上述三个主要疑点。你敢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吗?只要你敢签订风险代理,我立即到事务所来。收人钱财,替人消灾。请恕我讲话直率,我律师事务所也跑了多了,但见律师谈话议题是什么,打算解决什么问题?无意义的谈话、无效的劳动尽量避免。
当今法院之所以敢于违法办案,就是欺负我们是小人物。我目前正在试图通过网络揭露这一违法判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25 10:16
1、你心中怨气可以理解,但是你的怨气不解决你的问题。2、你嫌别人占据版面,你的陈述何尝不占据版面呢?拖拖拉拉的评论和牢骚反而干扰了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阅读3、法院有可能处理不公,但是要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维护你的权益,不是动辄就对别人发牢骚就能化解矛盾的。4、给你建议简单陈述案件事实,突出矛盾焦点,便于律师分析问题。如果你认为人大代表能为你解决问题,你可以直接去人大找人。
追问:
人大代表怕失去其代表资格,所以不敢为民申冤。但是人大代表兼律师,其职责就是打官司,所以找人大代表兼律师是可以的。我根据电视台东方大律师节目,已经咨询过市人大代表兼律师了,他的办案费用是3万元。但是我这个案件标的仅7万元,所以我要降低诉讼成本。
回答:
你有你的成本,律师也有律师的成本啊。我们不能评价别的律师的收费。如果你觉得他收费高可以再协商的。但是凡事也要考虑别人的利益啊。双赢才会推动事件的进展。
追问:
这样吧,只要你说可以风险代理,你说多少?开个价吧!
回答:
不好意思,你的标的太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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