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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是否侵权?

江苏-南京 03-14 09:05  悬赏 0  发布者:filmsm…… 给我留言  回答:(7)
小区大概2000年交付陆续有业主入住,地面停车几乎没有(开发商为了卖车库,不让停车),到2002-2003年,地面陆续有车停放(开发商车库基本卖完,地下基本停满),收停车费。为此部分业主同开发商提了意见,开发商承诺:等二期建好后,一期地面不停一辆车,全都安排到地下停车场。2004二期建成但因某些原因承诺无法兑现,小区路面继续停车。都是谁先占着谁用,既所谓先到先得,能停的地方都停了,这样仍有很多业主没有车位。2010业委会拓展了20多个新车位,当时100多户有停车需求的业主参与了抽签。所有有车位的业主和物业签租用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约定租金等并标明房屋转让出租车位收回。2012年前后,停车问题尤为突出,部分业主对此前先占先得且实际上可以无限期租用提出疑义,为此业委会组织了一次业主大会表决,表决内容是维持现状还是摇号抽签,在大部分业主己有车位情况下结果可想而知。
问题1:房屋转让车位收回是否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既共有权随专有权一并转移。
问题2:2012年召开的业主大会是否侵犯业主合法权益。既表决权和公平享有权。在大部分业主先到先得既成事实的情况,将是否维持现状作为表决内容明显不公,结果最终导致其他业主无法公平享有车位,再者现所有车位均为公共道路等形成的公共车位,按物业法规定首先应业主大会表决是否允许,业主具有表决权,必然的结果直接导致实际上的权利丧失。
就以上两问题请专家咨询,请尽可能有据阐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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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14 09:28
你好!
对于以前老小区的车位规划,各个城市都表现出小区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
1、无论房屋转让的受让人还是房屋的承租人,都有公平使用停车位的权利。如取消则是侵犯权益,有失公平。
2、作为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认可才可以最终得出决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的决议,对车位的使用,应该是保证所有业主或承租人,公平合理的利用车位。
追问:

谢谢回复
1\受让人不是被取消享有,而是原业主车位让出,新业主排队等车位,想知道的是新业主可否以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继续使用该车位.
2\根据我所述,想知道业主大会是否侵权.

回答:

1、新业主应该是对原业主的车位使用权进行承继。到期后再依业主决议处理。
2、业主大会如让原业主让出,属于侵权。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14 10:21
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3-14 10:37
建议委托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3-14 12:16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7-03-14 16:38
物业侵权,业主可起诉
回复时间: 2017-03-14 19:43
1、我认为先占用就应该享有优先使用权,收回车位重新分配,不合理不合法;和物权法无关;2、2012年召开的业主大会是否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要根据大会的程序和内容分析认定;3、如果2012年召开的业主大会讨论车位问题合理合法,把是否维持现状作为表决内容也是合理合法的;
回复时间: 2017-03-14 20:41
我是专业律师,处理过这类案件,情况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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