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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侵权纠纷

山东-济宁 03-17 21:32  悬赏 0  发布者:hanchi…… 给我留言  回答:(0)
如果谁能帮我打赢这场管事的我按照房价的百分之5提给对方。


被举报人:曹长伐,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一路419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103010038,系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400700号、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400962号房产所有人。
举报请求:依法拆除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被举报人证房严重不符的违章建筑、并撤销违法补办的虚假房产登记证书。
事实理由:
两举报人为夫妻关系,2009年10月举报人购买位于鱼台县湖凌二路西、鱼新一路北,鱼台H区002分区天润家苑11号楼0303室的商品房,该房2010年5月建成,于2013年5月8日登记取得房权证: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300447号,为两举报人共同共有。
2014年8月许,被举报人(举报人房产的相邻人)在其取得的建成于1980年的原有房产(位于鱼台H区、湖凌二路西、鱼新一路北002分区粮食局)基础上,推到重建,在未取得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扩建改建,由原来的二层带屋脊的楼房改为四层楼房,且把原有院落一起建造,建筑面积足有1000多平方米,远大于原有建筑面积数倍有余。2014年12月15日,被举报人以瞒天过海的欺骗手段,向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补办了两份房产证,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400692号(建筑面积148.59平方米)、鱼房权证鱼台字第201400700号(建筑面积202.820平方米),总面积为351.41平方米,与实际1000多平方米严重不符。事实上,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对一个已经自行拆除而根本不存在的房产进行了补办证件,让人不可思议的是依然登记1980年建成。
被举报人当时改建扩建之初与举报人沟通,并保证不会遮挡影响举报人采光的。但改建扩建中举报人不顾邻里关系,短时间内在原有高度基础上推倒重建,肆意加高一层半有余,致使举报人原有采光充分的房间日照标准急剧降低:冬天被遮的没一点光线,再看不到冬日的阳光灿烂。被举报人的违规扩建改建行为致使举报人原有的采光、通风标准严重降低,房屋受潮严重,部分墙皮脱落,居住舒适度严重下降。同时,由于居住环境的改变致使房子的实际价值减损。
被举报人在未经任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下,不顾邻里关系,肆意妄为,严重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5.0.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89条)、《民法通则》(第83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0、52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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