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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问题及解除合同的补尝问题

 06-25 12:18  悬赏 10  发布者:王岩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海淀区 回答:(5)
我是07年8月份来XX公司的,公司试用期是一个月,一个月内我们签了一年合同,合同到期时一直没有签,等到08年年底11月份签的第二次合同(因为每个人所签的合同时间不一样,公司把所有人的合同时期都改成一致的),期限是三年。11年年底合同到期,第三次是元旦前一天签的三年半合同。
在去年签合同前,公司有与员工解除合同,原因是公司生意不景气,事实并非如此,也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补尝了一个月的工资,而且多补尝了四个月的工资,原因是该员工与XX公司签过四年合同,该员工也在XX公司工作了四年。
签合同时,公司领导说如果在今后与员工解除合同不会在等到合同到期时,如果他们领导觉得公司员工不适合公司工作岗位就可与他直接解除合同。
提问:1、公司提出与该员工解除合同,给予这样的补尝对吗,员工还能得到其他补尝吗?
2、我已经在这公司工作四年以上(到8月份就是五年整),签合同还是要三年签一次吗?如果在合同期间公司与我解除合同,我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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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2时31分
1、符合规定。
2、合同期限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合同应当赔偿。
追问:

1、那是说我同事那种跟公司解除合同的,就不会再得到其他的补偿了是吗?
2、如果公司与我解除合同,我得到的补偿和我同事的是一样的是吗

回答:

1、是的。
2、应当一样。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5 13:53
您好,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赔偿。
追问:

您好,李律师,那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12-06-25 14:30
单位违法,可收集证据,申请仲裁,依法要求赔偿,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回复时间: 2012-06-25 15:35
1、员工解除合同的补偿是合法的。2、关于合同的期限双方可以约定
回复时间: 2012-06-25 15:38
您好,补偿符合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补偿。合同期限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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