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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养违约金的问题

福建-厦门 06-26 21:18  悬赏 20  发布者:小恭的世界 给我留言  回答:(3)
各位律师好!有个关于劳动合同的培训协议想咨询一下是否合理?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我进该公司一年了,合同一年前已经签过,最近因为同事离职频繁,导致该部门工作不稳定,公司为了约束这个状况,今天给了我们一份技术培养协议,里面约定公司组织我们3个月的培训(协议上也说是技术提高培养计划),培训完后需在该公司服务满3年,培训期间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按照已经发生的培养费赔偿,3个月后提出辞职的需赔偿公司培训费用,服务每满一月递减培训总费用的1/36。协议上的总的培养费用包括:培养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奖金、加班费、福利等费用和公司为个人支付的社保、导师费用、管理费用。
看完协议后一直存在几个疑虑,望各位律师帮忙确认解答:
1、协议上所谓的培养计划,包括提供培训和时间机会,实际是公司制定每日的工作计划,算是正常的上班,只不过算是岗位的调换,需要学习新的技术知识。按照《劳动合同法》,公司提供专项培训产生的费用方可约定违约金,此协议所谓的培养计划不通过第三方培训机构,而是公司提供岗位实践让我们学习、提高相关知识,个人理解此行为就是平时的日常工作,个人觉得公司不存在支付培训费用专门去学习知识。所以问题出现了:这算不算《劳动合同法》上所说的公司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作为约定违约金的理由?这个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律?
2、在被要求签该协议的时候也是在节骨眼上,本来本月6月15日公司计划发年终奖,今天6月11日若不签的话,公司有可能会克扣年终奖,因为劳动合同上未列入关于年终奖的条款。以公司这一做法,可以理解为,就是你不签该协议,公司会觉得你可能不愿意呆在该公司很久,公司在接下的工作安排里也就不会给你提升机会,也不会给你发年终奖。但是签了,我估计服务不满3年(实际需再带2年,之前已工作1年),但是放弃年终奖觉得很可惜,是笔不少的费用,所以又有个问题:如果我为了年终奖签了这份协议,后又提出辞职,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交违约金吗?培养协议上明确培养时间为自签协议之日期开始计算,培训时间3个月,如果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律,那是不是3个月内辞职支付培养产生的培训费用?3个月后支付剩余2年的培训费用?
3、协议上所谓的培养费用包括:培养期间的工资、差旅费、奖金、加班费、福利等费用和公司为个人支付的社保、导师费用、管理费用。个人觉得很不合理,从内容上看以上完全是个人工作应得的工资报酬,根本不能算进培训费用,而所谓的导师费以及管理费用,不过是公司安排工作中经验比较丰富、资历比较深的同事遇到教导下而已,应该理解为同事间的交流而已,所谓的导师不管他教不教公司照样付同样的薪水,这个不能理解为《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若公司安排培训产生的费用可以约定服务期,若违法则需交违约金”,最多只能算是个公司内部培训而已,不能以此来约定服务期以及违约金,各位律师觉得呢? 期待各位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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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6 22:47
要看具体的内容再定。
回复时间: 2012-06-27 08:33
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约定有效,其他的约定无效
回复时间: 2012-06-27 14:47
约定的违约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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