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王远洋  
已解决问题

离婚诉讼请求

 06-27 17:50  悬赏 0  发布者:declh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14)
原告第二次离婚诉讼请求:1、判离婚;2、其他问题另案处理。请问被告不同意离婚,法官是否会判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7日 17时52分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是平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7 17:53
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6-27 17:56
第二次判离婚的可能性是有的
回复时间: 2012-06-27 17:57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6-27 18:24
一般第二次起诉判离的可能性大。
回复时间: 2012-06-27 19:04
已经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6-27 19:10
已经 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6-27 20:15
已经回复。
回复时间: 2012-06-27 22:43
你好,可以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但离婚案件一般需要一并解决婚姻关系、小孩和财产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2-06-27 23:56
你好,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6-28 09:13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6-28 10:30
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对于财产分割没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不会主动判决的,没有提财产的,这份判决也不会提财产。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2-06-28 10:44
需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婚后取得的财产离婚是平分
回复时间: 2012-06-28 11:07
离婚诉讼专业,为了更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权,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朝阳区
北京海淀区
福建莆田
四川成都
江苏苏州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北京东城区
黑龙江黑河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朝阳区
人气:10523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48780
福建 泉州
人气:19448
河南 郑州
人气:530827
福建 莆田
人气:54036
山东 临沂
人气:24874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