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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的理解

上海 07-02 11:49  悬赏 0  发布者:shlzj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与一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全面负责对方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和产品的销售工作。B,对方负责本人工作期间的业务费用,c,对方同意按公司进出口业务量提成。
现法院判定按我实际销售量提成,而不同意按协议规定按公司进出口业务总量提成是否正确合法。请指教,告诉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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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2 11:51
找律师面议吧;
追问:

白问了。

回答:

我说的是实在话,即使现在跟你说你很有道理,到二审的时候,法官还是要看你的具体证据,包括你在法庭的辩论观点。所以,如果确实有需要,最好带上资料,找律师当面具体分析。

追问:

协议不是证据吗

回复时间: 2012-07-02 12:04
除非惯例或者公司习惯,或者另有明确其他进出口业务员的业绩也归于您的提成计量范围,或者另有证明这一业绩的取得与你的工作相关等,一般来讲,法院的裁判具有符合性。
我的补充: 2012-07-02 12:05
当然,这其中可适用到推理结论来考量裁判的符合性。一般来讲,你上诉还是需要的。
追问:

本人作为一个管理者有事合作者,应该怎么提成

回答:

如前回答,具有前列情形之一的,你可主张该范围内的提成。

追问:

协议就是这样,没有其他约定,那怎么来定

回答:

要综合全案来定。

回复时间: 2012-07-02 12:09
应当依据双方约定提成。
追问:

是总量吗

回答:

协议如何约定呢?

回复时间: 2012-07-02 13:53
依据合同约定提成,详情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7-02 16:36
法院判决不合理,你是管理人员,出于对管理人员的鼓励按照总进出口量来提成并无不当,而且符合合同约定,建议你委托律师上诉处理,需要帮助可来电预约面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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