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已解决问题

会计事物所代理注册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如何定罪

 07-05 08:21  悬赏 0  发布者:简单先生 给我留言 地区:宁夏-宁夏 回答:(12)
律师你好!
    有一家会计事物所为所注册的公司找资金垫资是否构成虚报资本罪?事物所共三人,老板和两名受雇员工,员工并未与会计事物所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享受3金待遇,只是按月发放工资,两名员工的工作分工分别是,一名由老板安排办理银行业务,在办理银行业务的过程中,肯定会以经办人的身份在一些表格和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但是本人对事务所为注册公司垫资的这种违法行为并不清楚,只认为是自己本职工作的一部份,而且工作努力认真,并且一直敬业的工作了3年,工资待遇从09年的一千多元上调到现在的两千元。另一名员工老板安排办理工商税务等工作待遇一样。两人都有会计证,但只是为了找份工作才考的,并且个人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而且两名员工的工作都是由事物所老板安排,并且没有获得过违法所得,现在因一家注册公司因骗取国家贷款已被公安机关抓捕,事务所老板也被公安刑拘,其中一名办理银行业务的员工取保候审,因事物所经营3年,类似垫资的业务不少,不知道事务所老板和具体办理银行业务的员工分别会如何定罪和量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 电话:13801393564
  • 276273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7月05日 12时51分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员工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有可能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且老板和员工已经被刑事拘留,虽然员工取保候审,但两人都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05 12:57
1,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
首先,对该罪名做简要介绍。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而本案的情况中,该事务所的老板和员工并不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主体上是不符合该罪名的规定的。且在客观上只是代替其他公司寻找资金进行垫资,两个人也没有申请公司登记的行为。所以,无论在主题上还是客观上,事务所老板和员工都不构成需要资本罪。
我的补充: 2012-07-05 13:03
2,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首先,对该罪名做简要介绍。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证明文件,在这里是指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所谓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上述证明文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如验证人员,明知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不实,会异致股东和社会公众重大损失不予指出或者对公司可能造成股东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的公司财物会计处理予以隐瞒或作不实报告。审计人员,代表国家对即将成立的公司金融状况审查过程中,发现股份制公司招股说明书,当年的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变动情况,连续3年的经营情况有虚假内容而置之不理或帮助公司作假等等。
我的补充: 2012-07-05 13:06
而在本案中,会计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员工明知申请注册的公司不具备出资能力,仍然找资金为该公司垫资,无论在主体资格还是客观行为上,都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涉嫌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的补充: 2012-07-05 13:09
3,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

当然,如果取保候审的员工在主观上不知情,只是被老板利用,情节轻微的,可以申请从轻处罚,积极向法院提供主管不知情的证据即可。
我的补充: 2012-07-05 13:10
以上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作出的简要解答,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解答详细,如有需要会继续咨询。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05 09:24
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如有不明,可以追问。
此案无虚长篇大论。
回复时间: 2012-07-05 09:50
根据叙述的情况,你们公司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主体不符合。
  • [河北-邯郸]
  • 李俊律师 VIP
  • 电话:17631394631(微信同号)
  • 113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7-05 11:31
您好!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如上所述,会计事务所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不构成该罪,但其为注册的公司找资金垫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 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行使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权的人,即受委托从事了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法律服务的工作的人。
   关于量刑方面,视具体犯罪情节而定,老板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至于员工,如果明确其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按从犯从轻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7-05 12:09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复时间: 2012-07-05 14:35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复时间: 2012-07-05 15:37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复时间: 2012-07-05 18:06
按法律规定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回复时间: 2012-07-07 02:02
从辩护的角度讨论:
1、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其注册资金来源,都不是自有资金,可能包括银行贷款、私人借款、会计师事务所垫资,甚至是各种未被觉察的违法犯罪所得,验资是否合法有效?
2、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其注册资金是否可以向该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老板借用垫资?向会计师事务所老板借用垫资的注册资金,验资是否合法有效?
3、公司验资或公司注册完成后,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将注册资金提取返还给会计师事务所老板,是否合法抑或构成什么类型的犯罪?
4、建议委托清楚了解关联话题的律师提前介入辩护,了解究竟是什么罪名、什么事实,被公安机关刑拘、取保候审?
我的补充: 2012-07-07 02:12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文件是虚假文件吗?内容虚假吗?资金数额虚假吗?如果不过问资金来源,也不是会计师事务所垫资,事后公司也没有违法犯罪,那么此文件也不是真实有效的吗?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账户里面确实是有资金,验资文件如何才能确定是否合法有效?是事后公司是否违法犯罪决定的吗?
回复时间: 2012-07-07 12:34
虚假证明文件罪,如果不知情,不属于犯罪
回复时间: 2012-07-07 17:33
你们公司不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罪主体不符合
回复时间: 2012-07-11 17:56
110法律咨询网提醒您: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助您解决法律烦恼,请您也给予他们一些鼓励。如果您未及时选择最佳答案,资费不会转入律师账户,系统将自动扣除。本问题自您发布开始,5天后不再置顶,15天后自动关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四川成都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湖南长沙
福建莆田
河北石家庄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山东东营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441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28
福建 厦门
人气:122855
江苏 无锡
人气:51021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29
福建 莆田
人气:5397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