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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申诉人的理由正确吗

湖南-怀化 04-18 05:48  悬赏 5  发布者:问法学法律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案起诉之日已超过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  一审认定该借款没有还款期限,不存在宽限期,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期间,从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审维持原判是错误的。庭审笔录证明,2011年12月7日债权人到债务人的服装店要求收回借款,债务人明确表示生意不好暂时还不出钱,债权人要求提高本金的利息,双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债务人出具了无还款日期涨息的欠条后,又找到丙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6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债权人要求还款和提高本金的利息,债务人出具了涨息的欠款条并重新提供了担保,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欠款条第二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即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至2013年12月8日届满。自诉讼时效中断后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原借条连带责任担保人甲承担保证责任,而甲也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2014年6月6日起诉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5条的的规定,已超过了保证期间六个月,民事权利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的法律规定,甲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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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18 21:42
你是属于哪一方的?
追问:

答非所问你娘希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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