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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山东-威海 07-07 22:40  悬赏 0  发布者:monvfe…… 给我留言  回答:(0)
2009年11月,甲与乙双方因饮酒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受伤,甲方投了丙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乙方受伤后出院于201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丙、甲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乙方住院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万9千余元,法院受理并支持乙方诉讼请求,判令丙方赔偿乙方上述费用。在法定上诉期内,丙未提起上诉并且履行判决。
2011年7月,丙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谎称为甲方垫付上述费用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上述垫付款。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支持丙方的诉讼请求。
其判决是否合理,请陈律师给予答复。我认为法院应该驳回丙的诉讼请求,
理由:1、如果丙方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合理,应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其判决,不应该在上诉期已过后另行起诉甲方。2、法院判令甲方返还丙方垫付的保险金没有法律依据,所引用的法律条款是错误的。我的说法是否正确?望陈律师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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