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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购自住房委托子女代办按揭贷款至产权证为子媳名字,产权如何界定?

福建-福州 04-18 16:15  悬赏 75  发布者:wxding…… 给我留言  回答:(3)
1、 房产基本情况:父母于2003年购买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在交付首付款后,剩余60%拟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于当时父母均已年超60岁,不符合银行按揭贷款条件,故委托在银行工作的大儿子办理按揭贷款,大儿子办理过程中提取了他自己的公积金,致使房产证名字登记为大儿子和大儿媳,但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贷款利息)都由父母支付。自2003年购买该套房产后,该房产一直由父母独立居住使用,父亲2016年去世后母亲继续独立居住在此。
2、 房产归属争议:2016年底老父去世,老母提出该套房子分配给三个子女的意见,但大儿子提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该套房子在法律上属于他夫妻二人所有。而我们认为这条司法解释应该是用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是属于儿子一人还是属于子、媳二人”的界定,前提应该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本案中父母只是委托大儿子帮助办理银行按揭等购房手续,并无赠与的前提(父母在亲笔书写的“现住自购房屋身后安排意见”中表述非常明确)。母亲及其它兄妹认为:事实真相是父母出资为自己购置房产,大儿子只是代父母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和购房相关手续,不应利用父母的信任和代办机会将房产据为已有。
3、 当前相关证据
(1) 老父生前和老母二人共同亲笔书写了“现住自购房屋身后安排意见”,清楚写明:购买此套房产的全部款额及利息均为父母二人用往日积累和日常节余款支付、委托大儿子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以及该套房产给三个子女的分配比例(原件)。
(2) 大儿子、大儿媳曾于2006年9月亲笔签名确认该套房屋产权归父母二人所有、父母有该套房产的处置权(复印件)。
(3) 2016年老父去世后,三个子女(包括大儿子在内)共同签名确认的“爸后事处理情况及遗产处置意见”(原件)中,也再次明确该套房产全部归母亲所有,母亲拥有该套房产的全部处置权和使用权。
4、请教问题
(1)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能成为大儿子大儿媳占有此套房产的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 若大儿子大儿媳坚持该套房产属于他们合法持有的话,老母依据目前持有的证据(上述三项)提起诉讼,能否胜诉并收回房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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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18 16:23
要看整体案情证据的
回复时间: 2017-04-18 16:54
提供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解决。
我的补充: 2017-04-18 16:55
详细问题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7-04-19 08:01
你说的有道理,需要有证据证明你说的是客观事实。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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