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刘哲  李保忠  吴亮  郝廷玉  
已解决问题

能否更换戒具

 04-18 22:42  悬赏 25  发布者:Liangm…… 给我留言 地区:甘肃-平凉 回答:(11)
尊敬的律师同志,我婶因贩毒一审被判了死刑,今年二审维持原判了。从看守所传递出的信息来看,又给她换了监室和床位,原来的脚镣子又被换掉,钉上了更重的大脚镣子,行动很艰难了。都已经二审了,最后这段日子就是想过得好一点,怎样才能帮她换下现在这副大脚镣子呢,换上轻一些的脚镣子也行啊?万分感谢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4月19日 09时03分
你好!
你的这些要求,看守所是有规定的。基本无法办到。
同时,你也没必要过多的担心,过重的戒具在监室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一般采用较轻的,只有需要出监室的时候,才会采用完整的戒具。
追问:

谢谢您!俺们觉得也是啊,在牢房里还用得着戴吗?但她这个大脚镣子是钉上的,要一直戴着,没法方便拆卸啊!

回答:

还有,不方便用字来这上面表述。你可联系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了解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18 22:55
你好,着比较难,不行就向看守所和住所检察官反映一下的
追问:

感谢您钟律师,几次咨询添麻烦了。我婶她也没有人帮她跑这个事,她罪又重,现在二审下来了,又换了大脚镣子,整个人都崩溃了。我也有些不知所措,死囚现在又只能捎信不能探视了,这种二审死刑犯加重大脚镣子有必要吗?

回复时间: 2017-04-18 22:59
你好       可向看守所具体说明下
追问:

感谢律师!我婶她也没有人帮她跑这个事,她罪又重,现在二审下来了,又换了大脚镣子,整个人都崩溃了。我也有些不知所措,死囚现在又只能捎信不能探视了,这种二审死刑犯加重大脚镣子有必要吗?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63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4-19 08:28
没有此类规定。
回复时间: 2017-04-19 08:42
您好,这是监狱的规定,你说的要求很难达到。
追问:

谢谢您,我晓得一些了。可俺觉着长年戴着大脚镣子生活也是折磨啊。俺姐进去没多久就上脚镣子了,一审死刑以后加重过一次,二审又给她钉上更重的了。现在改判是没啥希望了,在铁牢里押着不能跑吧,这个可以申请不戴吗,她能追求的也只有这了。

回答:

您好,你们可以向监狱管理部门好好沟通,提出你们的要求,争取能够不戴。

回复时间: 2017-04-19 09:37
你好!
1、监狱法对使用戒具的情况有明文规定,但未对使用何种戒具做出明文规定。
2、如何使用戒具,使用何种戒具,是监狱的自由裁量权。“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这一条款就是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3、建议你和监狱的管教反映,或许能够换下沉重的脚镣。

法律依据:
《监狱法》《监狱法》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感谢您的耐心解读。但我觉着俺婶子在这个第四十五条里也不属于哪一条啊。听别人说死囚犯要砸脚镣子,可这里面也没明确写啊!

回答:

你好!
1、监狱会根据第四项“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规定,给他们带上手铐、脚镣等戒具。
2、判死刑的罪犯,大多会被带上戒具,因为罪行较重,“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便成为当然的理由。
3、死囚犯要砸脚镣子,这是一些地方风俗习惯,当然不会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就像执行死刑之前,死囚犯提出的愿望一般会满足,这就是风俗习惯。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19 10:42
这是监狱的规定,你说的要求很难达到。
回复时间: 2017-04-19 11:18
1、传递的信息不一定是真实的;2、已决被告人有必要和未决被告人分开监押,所以更换监室和床位是正常合理的;3、危害严重和危险很大的已经判决死刑犯罪分子、应该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脱逃和自残自杀,更换加重戒具是必须的;4、如果你嫂子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有证据证明不能或者不应该“更换加重戒具”,也有证据证明不会自残自杀的,可以由其辩护律师或者直系亲属向看守所提出“建议”。5、千万不能说你嫂子“精神都崩溃”,那看守所就会更加严密防范了。
追问:

我确实不懂得这些啊,真感谢您了!我婶确实精神崩溃,判下来别说她,俺们都受不了,她又换上大脚镣子,更加重身体的压力了,她是一个多礼拜都没咋吃下饭。现在应该精神状态缓解多了,也能认清最后这段日子想过好些。您看像状态调整好点了,这时申请会不会可能给她换回去砸上原来的脚镣子,能不戴最好了!

回答:

1、不带是不可能的;2、如果你嫂子表现正常,你们理由充分还是可能换较小一些戒具。3、建议从临终关怀,尊重妇女和老人等等方面“陈述理由”。

回复时间: 2017-04-19 12:12
您好,这是监狱的规定,您的要求很难达到的。
追问:

谢谢您,我晓得一些了。可俺觉着长年戴着大脚镣子生活也是折磨啊。俺姐进去没多久就上脚镣子了,一审死刑以后加重过一次,二审又给她钉上更重的了。现在改判是没啥希望了,在铁牢里押着不能跑吧,这个可以申请不戴吗,她能追求的也只有这了。

回答:

你可以跟监狱主管部门反映下,看能不能通融下。

回复时间: 2017-04-19 14:53
您好!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可以向看守所反映情况。
欢迎详询!
追问:

感谢律师帮着找法条。但我觉着俺婶子在这个第四十五条里也不属于哪一条啊。听别人说死囚犯要砸脚镣子,可这里面也没明确写啊!

回复时间: 2017-04-20 11:14
比较难的。
追问:

律师先生,为啥说很难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山东聊城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北京朝阳区
广东东莞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82731
河北 保定
人气:425176
山东 聊城
人气:208926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139498
河北 保定
人气:171688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2242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