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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房顶漏水

内蒙古-鄂尔多斯 04-20 10:17  悬赏 30  发布者:178630……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 基本情况
我家楼房于2006年交工,在交工之前我们上去看过(因为当时着急住),在阳台的西北角就有渗漏的痕迹,旁边沙灰墙上用粉笔写着“天沟渗漏”四个大字。我们当时也没在意,以为能修好。搬进去后联系物业维修,一直到去年,整整10年,累计维修次数确切的已无法统计,按每年平均一次计算,应该不下10次,但最终不起一点儿作用,和以前一样漏。今年春季下大雪,雪融化后仍然漏水。因为楼房有5年的保修期,所以前5年物业联系的应该是建设单位维修的。
2013年使用两供基金维修过(2017年3月29日,我去旗房管局查账,应是2013年申请,2014年维修)。可是当时的物业和做防水的签的合同是做天沟防水。结果天沟维修了之后还和以前一样漏,不起一点儿作用(他们原以为是天沟渗漏,看来渗漏的根源究竟在哪,还待查)。现在做防水的说合同签的就是做天沟防水,天沟已经做了;想再申请两供基金维修,很多业主说,2013年动用两供基金维修过,现在还没出了保修期(保修期5年),所以拒绝签字。物业公司去年也曾组织让业主签字,我们这栋楼同意签字的仅有8户,而用两供基金维修需要70%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8户远远达不到70%。
房顶漏水前后维修过十几次不起作用,我不禁想问,他们有没有上心去做?每次可能只是应付一下,走走过场。不管怎说,十几次没有修好,这是事实。看来这个问题已成为老大难问题了,光靠打补丁恐怕不起作用,是不是需要将房顶整体做防水?去年物业曾找人做过预算,如果房顶整体做防水,大约需要7万多。那么问题的关键是这笔钱从哪儿来?
二、现物业公司维修(做防水)情况
2014年,振通物业公司接手物业,我与其经理多次联系,起初说将联系人维修。有一次,在小区遇见物业经理,我硬拉他上去看过,当时他提出,我先缴一半物业费(900元),他负责联系人维修。我随后按他说的缴了一半物业费(900元)。大约2016年5月,振通物业维修过一次。但是工人上去可能总共不到半小时,说已修好。可是过了几天下雨,还和以前一样漏,我给物业经理打电话,他说再维修。2016年6月初,下雨房漏,我给物业经理打电话让他上来看看渗漏的程度,他态度非常蛮横地说“快塌呀!”。我很困惑,在无奈和无助的情况下,拨打了民生服务热线。之后,房管局有人打电话说下雨后通知他们,他们要来现场查看。2016年8月17日下大雨后,我给房管局打电话,房管局**带质监站工作人员于8月22日来现场看过。
而物业经理也因我给民生热线打电话,将我告上了法院,原因是我拖欠物业费。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我主动去找物业经理协商,他答应给我们这栋楼整体做防水,并且给我减免2个月的物业费。在这个条件下,我把2015——2016年所欠物业费(1400元)一次性全部交清。起诉一事就此调解。
后来,做防水一事杳无音信。在这个情况下,我再次求助热线。2016年10月,社区联系2013年做防水的维修,但不知为什么,物业未给我登记。我给物业经理打电话,他说,如果想做,明天做也方便的。我说做。他说,那你抽个时间,在你方便的时候做。我说,不要取我方便了,还得取做防水的什么时候方便才行。他说行了,很快联系做防水的维修。后来又杳无音信。我又打了市长热线,在2016年冬季快上冻时,旗房管局有人打电话说,过两天物业将要为我维修。但直到今天没有动静。今年2月份那场大雪,雪融化后仍然漏; 3月23日,下雨夹雪后还漏。我又打了民生热线,当天下午社区给我打电话说,既然你缴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为我做防水。让我和物业联系,要求物业维修。我当时给物业打了电话,物业经理说,让我给市长热线或房管局打电话,态度非常蛮横(有录音)。之后,我又打了市长热线。
社区工作人员向我转达了房管局最终的解决办法,一是让我自己做业主的工作,让业主签字,申请两共基金维修;二是让我自己花钱维修。
2017年3月16日,社区组织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开会,我也参加了。他们最终达成的意见也就是最后给我的答复是:让我自己花钱,雇人维修。
去年物业曾找人做过预算,如果房顶整体做防水,大约需要7万多。我个人花不起这笔钱。因此,对于这个处理决定,我不能接受。因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楼房房顶属于共用部分,房顶漏水理应用两共基金维修;而且业主委员会与现物业公司所签的《物业管理合同》也明确规定:楼顶防水属于维修基金范围。
三、2013年两共基金使用情况
据很多业主和现物业经理反映,2013年申请两共基金时程序上存在问题。这些事我也不想管,只是现在出了问题。我要求查档案,一是当时使用两共基金时业主的签名单;二是花了多少钱,都做了些什么?我们业主最起码应该有知情权。
2017年3月29日,我去旗房管局查了档案,我所在的这栋楼用过1次维修基金。我的签字不是我本人所签,其它业主有的也不是本人所签,签字有造假嫌疑,房管局把关审批不严,甚至可能不排除有人从中捞取好处。以至于花了钱办不了事。当时,我去找物业科杨某,他给物业经理打了电话,要求物业负责维修,物业也答应了,但至今没有行动。
四、物业公司服务情况
从2014年物业公司接手物业以来,服务质量很差。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物业费收取标准:4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照物业费收取标准,现物业服务标准连4级(0.35元)也达不到。现按0.8元收取,收费标准比2级标准还高(高标准收费),但服务标准与2级标准可以说天地之差,就连他们签订的《园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也达不到!这个合同本身就不合法、不公平。
《园丁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他们签订的):
1. 设立服务电话,但从未以任何方式公布。
2. 征求意见单:
物业从提供服务至今(2014-2017年)从未进行过一次调查和沟通,很多问题得不到处理,导致业主与物业矛盾激化。对于部分业主不按时交物业费也从未进行调查是什么原因不交以及如何解决业主存在问题,让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物业出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就向法院起诉(已起诉很多小区业主,但不知什么原因,都是以业主败诉而宣告结束。现在已是轻车熟路)。物业经理扬言,法院是他的收款机,起诉是他的收款神器,法院就像给他们家立的。
3.单元楼梯每日一次清扫:有时楼道内有废纸,几天得不到清理,证明根本没有打扫。
4.四、9.排污管线的维护和保养
5.利用显示屏通知停水停电。(心想事成,工作顺利)
6.每日公共区域内的清洁和保洁(卫生很差,垃圾遍地)。
7.对小区内道路及公共场地每日一次的日常清扫服务,无明显纸屑、杂物等。(没有做到)
8.对楼道内扶手、单元门每周2次的擦拭清洁服务,扶手、单元门无明显污渍和小广告。(没有做到)
9.冬季下雪时楼道外,小区主干道积雪的及时清理。(今年那场大雪,没有清理,走路必须小心,我就滑了一跤。)
10.房漏:2014年秋季(快上冻)时,打电话说未登记。
以上只是对照他们签订的标准列举的一些小事,还存在一些更严重的问题(下水堵塞、偷盗等等)。总之,服务质量极差,费用与服务水平不相适应。
我们业主交部分物业费或个别业主不交的理由就在于此。物业没有按约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服务不到位,已造成违约(在先)。
五、现在出现严重问题(起诉到法院),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是否不符合程序。
第六条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而我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如何产生?可能就是随便找了几人。
六、合同,不平等不公正
物业公司:第二十四条 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而现物业公司从2014年承包至2016年,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有证据,录音),房管局工作人员说未取得资质证书,他们管不了。据说今年才拿到资质证书。
七、我对法院给其他业主下的判决书地几个疑点
1.判决书说资质合法?
2. 判决书说物业服务到位,得到业主好评。请问依据何在?
3. 判决书说经物业多次催要物业费?实际也就是一次。
八、个人看法
只要物业提高服务质量,按8毛钱的标准服务,或降低收费标准。转变服务理念,以人为本,现物业还可继续服务。
九、存在问题
1.楼房屋顶渗漏没有得到解决。
2.如果今年物业费不缴或只缴部分,物业公司还会向法院起诉。
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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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28 10:19
问题太长,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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