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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确权

北京-大兴区 07-13 20:32  悬赏 10  发布者:漠风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由概述:
  本人男性,64年出生,北京市大兴区农民,原籍A村。1985年与本区B村一女性甲结婚,1988年因婚将户籍迁入B村。1997年与甲离异,同时将户口分出,于B村单立户。2006年与河北一女性乙再婚,因户籍政策原因,再婚妻子乙的户口至今未迁入本人户籍。
  因开发占地,户籍所在地B村早已无地可耕,村里按户籍每月向村民发放生活费。2011年中旬,村里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对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确权。确权过程中,村两委以“因婚迁入后,又离异并再婚”为由、以“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为依据,取消了本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生活费、口粮费等与此相关的权益及福利待遇,一并停发并取消。
  俗话说“光棍不斗势力”,无奈之下本人欲将户口迁回原籍A村。但原籍A村以“也在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无法接收”为由,拒绝接收本人的户口迁回。

现实情况:
  本人因病重残(强直性脊柱炎晚期合并双侧股骨头坏死晚期,2008年全国残疾人普查,鉴定为“一级重残”),宁可卖房治病、于病榻自学电脑谋生,不享受包括低保及残补在内的任何社会扶助性福利措施,从未给国家和社会添过任何负担和麻烦。现最基本生活保障尽失,无奈于2011年7月始,拖着病残之躯、风雨无阻,为此事宜逐级平和上访、向各级政府机关反映此问题,以求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北京市信访办最终答复“不支持申诉请求,维持村里的原决定,各行政机关不再接受同理由申诉”;
  欲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被剥夺的合法权益,法院以“凡涉及农村政策问题,概不立案”为由拒绝受理;

疑难寻解: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所涉及的,直接是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换言之,就是“公民的最基本生存权”。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特别是做为生活保障的“最基本生存权”,难道是“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就可以肆意剥夺的吗?
  二、《村民自治法》中虽然有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和村里的章程”,但也明确说明必须以“不得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为前提。村里的决定及行为明显已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悖离,此类情况应由哪个部门、应由谁来制衡、来仲裁?
  三、户籍所在地“最基本生存权”被剥夺、原籍拒绝接收户口迁入,信访途径不予解决、司法途径不予立案受理…。“光有个户口却无任何生存保障”的无奈与尴尬,还能向哪个机关部门申诉或求助?

  恳请各位律师或法律达人答疑解惑,同时诚寻愿代理维权的正义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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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4 13:53
村委会的 决定侵犯了你的权利,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享受你的权益。
回复时间: 2012-07-14 22:31
可以向法院起诉村委会,要求享受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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