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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云南省各级法院执法水平

云南-昆明 05-08 15:54  悬赏 0  发布者:mgljk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有一个保险官司:1998年时购买了两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鸿寿养老金保险(97版)》,购买时间分别为1998年9月21日和1998年10月21日(本人生日1955年10月16日),到2015年11月20日到保险公司领取到期保费时,却发生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第二份保险即1998年10月21日购买的保险立即给付了保费,而第一份即1998年9月21日购买的保险却被告知需要到2016年9月21日后才能给付(妄图减少支付一年的保费)!

由于这样违反常理、公平、公正原则的做法:所有条件绝对相同,然而却先买后得,后买先得的做法引起被保险人的强烈不满(无论你的保险条款怎么规定,你怎么解释保险条款,能解释先买后得,后买先得吗),因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而云南省三级法院(县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判决更是荒谬至极:维护违反常理、公平、公正原则的做法!

被保险人希望有关部门过问这种匪夷所思的判决,让习主席说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减少这种低级别的冤假错案。

案件号:( 2017 ) 云民 申 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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