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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机构有没有负有保障在其场所内他人安全的义务?

广东 04-16 12:43  悬赏 20  发布者:xh3421……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0年1月,我在一公益机构(此机构为并非盈利性质的商业机构)和他人发生了一些争执,他就动手打了我,(我没有还手),他还威胁说要打死我!这时有其他几个人一起把他拉开了。我觉得脸颊和胸口被他打的很痛,就走向值班室窗口,对值班工作人员说:我被人打了,现伤处很痛,还受到威胁,我请求你们给予我保护!管理员就出来了。在那大厅里,工作管理人员也没有叫来保安,更没有把我和打人者隔离开来,打人者又当着工作管理人员的面将我摔倒在地,致摔伤!由于公益机构管理人员疏忽大意,掉以轻心,致监控.保安等用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置形同虚设,给打人者殴打我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导致伤害事件的发生,其未尽到谨慎管理义务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不应该对我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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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6 14:17
部分责任。你可以向打你的人要求全部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4-16 14:35
如果不是公益机构本身的管理造成造成的,你的索赔存在较大的困难。

但该机构有协助调查的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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