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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集体土地村委有权收取管理费吗?

江苏-镇江 05-23 20:32  悬赏 0  发布者:马百超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江苏丹阳井元村的村民,在大集体的时代我们原属于花家大队,大队有12个生产队,在1978年的时候,大队把12个生产队的土地调剂出159.16亩重新组成一个叫鱼桑场的一片土地用来养鱼,种桑等副业。由于大集体时代管理不到位,到1988年大队就和吕城粮管所签订了一份以18万的价格有偿长期使用的协议,到2004年国家的三农政策我们认为长期使用不合理合法,花家全体村民一起行动收回了花家鱼桑场。2005至2012时有给井元村委抢去先签订了出租协议,租金老百姓一分都没有看到,2013至2016年村委合同不订,还大肆搞污染,村民忍无可忍又重新启动收回花家鱼桑场的行动,在2016年花家全体老百姓签字去省政府市政府要求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现在市政府粮食局已经把所有权还给了花家老百姓,村委再一次把所有权留在村委出租,还要收取百分之十的管理费,国家是否允许村委收取农民土地的管理费,请问律师这样的事情农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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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5-2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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